六、需要形成可追溯的(记录与证据)文件化信息

(1)4.3.环境管理体系的范围。这个范围应以文件形式予以维持,并为相关方获取。

(2)5.2.环境方针。环境方针应保持文件化信息。

(3)6.1.1.处理风险与机遇的措施文件与证据。

 组织应保持:

l  需要应对的风险和机遇的文件化信息; 

l 6.1.1 6.1.4 中所需过程的文件化信息,其程度应足以确信这些过程按策划实施。

(4)6.1.2.环境因素评价准则文件,环境因素评价表,重要环境因素清单。

  组织应保持以下内容的文件化信息: 

l 环境因素及相关环境影响; 

l 用于确定其重要环境因素的准则; 

l 重要环境因素。 

(5)6.1.3 法律法规与相关方要求摘录。组织应保持其合规义务的文件化信息。 

(6)6.2.1 环境目标。组织应保持环境目标的文件化信息。

(7)7.2 环境相关人员能力证据。组织应保留适当的文件化信息作为能力的证据。 

(8)7.4.1 环境相关方沟通文件与记录,培训记录。适当时,组织应保留文件化信息,作为其信息交流的证据。

(9)7.5.3 文件发行回收,变更证据。组织应识别已确定的来自外部的对环境管理体系策划和运行所需的文件化信息,适当时, 应对其予以控制。 

(10)8.1 运行控制相关证据,化学品使用记录,设备点检表,废弃物处理记录等。组织应保持必要的文件化信息,以确信过程已按策划得到实施。

(11)8.2 应急准备和响应相关证据,如消防演习记录。组织应保持必要的文件化信息,以确信过程按策划予以实施。

(12)9.1.1环境检测报告,环境运行检查记录,目标监视与测量记录。组织应保留适当的文件化信息,作为监视、测量、分析和评价结果的证据。

(13)9.1.2 合规性评价会议记录。组织应保留文件化信息,作为合规性评价结果的证据。

(14)9.2.2 内部审核记录。组织应保留文件化信息,作为审核方案实施和审核结果的证据。

(15)9.3 管理评审记录。组织应保留文件化信息,作为管理评审结果的证据。

(16)10.2 不符合与纠正措施记录。

组织应保留文件化信息作为下列事项的证据: 

l 不符合的性质和所采取的任何后续措施; 

任何纠正措施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