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秦汉官吏的任用制度

秦汉官吏任用,或称除,或称拜,或称辟,或称署。其任用的权限,依官吏的级别高低而异。《汉官旧仪》中关于官吏任用的级别云:“旧制,令六百石以上,尚书调;拜迁四百石长相至二百石,丞相调;除中都官百石,大鸿胪调;郡国百石,二千石调。”225实际上,百石掾属,均由各衙门长官自行辟署。另外,不同选拔方式产生的不同官员,在任职时按选官方式对应任用,如:“选谏大夫、议郎、博士、诸侯王傅、仆射、郎中令,取明经;选廷尉正、监、平、案章,取明律令;选能治剧长安三辅令,取治剧。”⑤

秦汉时期,创造了多种官吏任用方式。除了正式任职的真除实授外,还有以下方式:

(1)试守。

试守为试用性质的任命。秦汉时期,官吏任职实行试守制度,一般初任某一官职(包括以低级官职升任高级官职),均试守一年,称职者方可真除,试守期间的俸禄低于正式任职。《汉书·平帝纪》注引如淳曰:“诸官吏初除,皆试守一岁乃为真,食全奉。”凡试守期间不称职的官员,或它调,或左转,或罢归原职。如:“颍川太守黄霸以治行第一,入守京兆尹。霸视事数月,不称,罢归颍川。”226汉代有些比较难当的官职,往往频频换人试守,京兆尹一职即如此。“京兆典京师,长安中浩穰,于三辅尤为剧。郡国二千石以高弟入守,及为真,久者不过二三年,近者数月一岁,辄毁伤失名,以罪过罢。”⑥试守制度对于保证官员的称职和尽责,具有着重要意义。

(2)假、行。

假非真假之假,而是假借之假,即未任其职而摄其事。赵翼曰:“秦汉时,官吏摄事者皆曰假,盖言借也。”227秦王政十六年发卒受地于韩南阳假守腾,“假守”即为此种任职方式。上至丞相,下到吏佐,均可假其职。王莽称假皇帝,也是摄事之意。

行亦为摄事之意,用于其官缺未补而由他官暂摄。多为以低级官员摄行高级官职之事,也有以同级官员摄行同级官职之事者,偶有以高级官员摄行低级官职之例。在遇有官职缺员而一时无适当人选补缺,出现不宜正式任职或不便正式任职的情况下,行可保证有关职司的正常行使。

(3)平、领、视、录。

平为平决、处理之意。汉代之平,多用于以他官平尚书事。

领为兼领、受理之意。汉代之领,往往用于职能相近的官职,以利处理政务。如桑弘羊以治粟都尉领大农,孔仅以大农丞领盐铁事等。

视与平、领之意相近,亦为兼管某一职事之称。

录仅见于东汉,与平之意相同,用于以他官录尚书事。

(4)兼。

兼即兼职,一身二任。与平、领、视、录的不同之处在于,平、领、视、录均为只任一官而兼理他官事务,兼则为正式任职两官。

(5)待诏。

待诏即等待皇帝诏命之意,一般为待诏公车,也有由皇帝指明待诏某一官署者。待诏者或出于上书求试,或出于皇帝征召。

(6)加官。

加官顾名思义,为本官之外的一种虚衔。但实际上,加官在秦汉时期的官吏任命上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秦汉加官有两类:一类是对功高德重的高级官员加衔表示尊敬优待,主要有奉朝请、特进两种,凡加此两衔者,在休致之后仍可参与朝廷大政。另一类是对中央政府各种官员的加衔以利处理政务,主要有侍中、中常侍、散骑、给事中数种,凡加这些衔者,均可出入禁中办事。后一类加官尤为重要,中朝多由这一类加官而形成。东汉时,这一类加官逐渐变为正式官职。

秦汉时期,在官吏任用上逐渐形成了一些限制性的规定,主要有对诸侯王国官吏的任用限制,对宗室、外戚、宦官的任用限制,以及地方官员的籍贯回避制度。

对诸侯王国官吏的任用限制,始于文景之时。文帝时,王国二千石官一律由中央任命。“汉法,二千石缺,辄言汉补”228。吴楚七国之乱后,“景帝中五年令诸侯王不得复治国,天子为置吏”229。到武帝时,专门制定了左官律,限制王国官吏的任用。为了削弱王国势力,凡籍贯属于王国之人在当官上也受到了一定限制。如龚胜,“为郡吏,三举孝廉,以王国人不得宿卫”230。彭宣“为右扶风,迁廷尉,以王国人出为太原太守”。后来,彭宣又任左将军,“有司数奏言诸侯国人不得宿卫,将军(指彭宣)不宜典兵马,处大位”,使彭宣不得不“上左将军印绶,以关内侯归家”231。

对宗室的限制主要表现在三公九卿和部分特殊地方官职的任用上。大体上,宗室不得出任三公和除宗正以外的九卿。《后汉书·光武十王传·东平宪王苍》称:“自汉兴以来,宗室子弟无得在公卿位者。”另外,部分特殊地方官职,也限制宗室出任。如刘歆因上书得罪诸儒,“惧诛,求出补吏,为河内太守。以宗室不宜典三河,徙守五原。”232三河即河内、河东、河南,《史记·货殖列传》曰:“夫三河在天下之中,若鼎足,王者所更居也”。汉代限制宗室任三河长官,其意也就昭然若揭了。

对外戚的限制主要表现在其所任官职上。西汉前期,外戚一般不能封侯,不能备位九卿。成帝时,冯野王为大鸿胪,“有司奏野王王舅,不宜备九卿。以秩出为上郡太守”233。东汉初,对外戚的限制依然比较严。“光武闵伤前代权臣太盛,外戚与政,上浊明主,下危臣子,后族阴、郭之家不过九卿,亲属荣位不能及许、史、王氏之半耳。”明帝时,“遵奉建武制度,无敢违者。后宫之家,不得封侯与政。”234可见,两汉对外戚任官确有限制。但是,这种限制在两汉后半叶均较为松弛,出现了大规模的外戚干政。

对宦官的限制,主要是对宦官子弟任官的限制。东汉冯绲*(读音gǔn)曾上言曰:“旧典,中官子弟不得为牧人职。”235杨秉与周景也曾上言:“旧典,中臣子弟不得居位秉势。”236可见汉代确有对宦官子弟任官的限制。而且,汉代不仅限制宦官子弟为官,还对中朝官子弟也有类似限制。李固曾曰:“诏书所以禁侍中、尚书、中臣子弟不得为吏察孝廉者,以其秉威权、容请讬故也。而中常侍在日月之侧,声势振天下,子弟禄仕,曾无限极。虽外讬*谦默,不干州郡,而谄伪之徒,望风进举。今可为设常禁,同之中臣。”237但是,东汉时期,宦官专政问题并没有因为这种限制而得以解决。可以说,两汉对外戚宦官在任官上的限制,在制度上是失败的,即使制度没有问题,起码在制度的执行上是失败的。

西汉之初,对地方官员的任职地点没有明确限制,而且汉代人均以在本籍任官为荣。西汉中叶以后,地方官员的任职回避仍无明文规定,据严耕望先生考证,武帝以后,地方行政长官一般不用本籍之人,即刺史不用本州之人,郡守、国相不用本郡国之人,县令长、丞、尉不但不用本县之人,而且不用本郡国之人238。当然,严耕望先生有十分严密的统计和考证,但他已经指出京畿*(读音jī)的州郡县例外。纵观西汉史籍,与刺史类似的司隶校尉,与郡守类似的京兆尹,以及长安县令丞,用本籍者大有人在。如果说是存在官吏回避制度而上述现象属于例外,恐怕于理不通(严先生没有分析这些例外的缘由),因为这些特例的存在,无疑会使回避制度失去意义。这也提醒我们,用统计方法研究历史需要格外谨慎。而且在两汉时期,特别是在西汉时期,郡县的掾属佐吏均用本籍之人,用外郡之人则为破例。京房为魏郡太守,请得自除用他郡人,就说明了这一点。可以说,在西汉时期和东汉早中期,基本上没有官吏任职的籍贯回避制度。真正的回避制度,起源于东汉后期。

东汉灵帝时创立的“三互法”,可以说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关于官吏任职籍贯回避的法律规定。据《后汉书·蔡邕传》称:

“初,朝议以州郡相党,人情比周,乃制婚姻之家及两州人士不得对相监临。至是复有‘三互法’。禁忌转密,选用艰难。幽冀二州,久缺不补。邕上疏曰:‘伏见幽冀旧壤,铠马所出,比年兵饥,渐至空耗。今者百姓虚县,万里萧条,阙职经时,吏人延属,而三府选举,逾月不定。臣经怪其事,而论者云‘避三互’。十一州有禁,当取二州而已。又二州之士,或复限以岁月,狐疑迟淹,以失事会。愚以为三互之禁,禁之薄者,今但申以威灵,明其宪令,在任之人其不戒惧,而当坐设三互,自生留阂邪?……臣愿陛下上则先帝,蠲除近禁,其诸州刺史器用可换者,无拘日月三互,以差厥中。’书奏不省。”李贤注云:“三互,谓婚姻之家及两州人不得交互为官也。”并引谢承《后汉书》作证:“史弼迁山阳太守,其妻钜野薛氏女,以三互自上,转拜平原相是也。”

239关于“三互法”的内涵,当代学者有多种多样的解释,但上述这段史料,起码有两点是肯定的:第一,三互法的性质,当是官吏任职的籍贯和婚姻关系回避之法无疑;第二,三互法在东汉灵帝时执行得较为严格,蔡邕请求废止三互法而未能得到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