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完工与在制的概念
快递服务公司的成本对象是"客户类型+货物类型+路由+部门+作业",其中的客户类型、货物类型、路由等来自已下达执行且本月月初未完成的快递单,在本月月末仍未完成的快递单属于在制。
快递单区分完工与在制是必要的。例如本月有两个快递单,001号快递单数量不大但已完成,002号快递单数量很大但刚下达。分摊标准是数量。如果不考虑完工与在制,002号快递单成本比001号将大很多,而实际上由于其刚下达,成本应该小很多。
(二)完工与在制的影响
1.对不同成本对象之间费用分摊的影响
在不同成本对象之间,如果费用的分摊标准是货物数量,则在制数量需要折合成完工数量。
例如,本月有两个快递单,001号快递单对应"客户类型甲+货物类型A+路由1",货物数量80个且已完成;002号快递单对应"客户类型乙+货物类型A+路由1",货物数量200个完工10%。本月发生费用100元,则:
002号快递单的完工数量=200×10%=20个
001号快递单分摊的成本=80×100÷(20+80)=80元
002号快递单分摊的成本=20×100÷(20+80)=20元
2.对同一成本对象单位成本计算的影响
沿用上例,"A客户类型+A货物类型+A路由+A部门+A作业"的完工数量20个,成本20元。假如A作业的作业量是10个,则:
在其他维度既定的前提下,A货物类型的单位成本=20÷20=1元
在其他维度既定的前提下,A作业的单位成本=20÷10=2元
"A客户类型+A货物类型+A路由+A部门+A作业"的单位成本=20÷20÷10=0.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