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小王三个月之前加入一家公司,当时约定试用期六个月,他是一个话不多但比较认真的人。刚入职的时候提出过要上社保,公司的回复是公司规定试用期转正之后再补缴社保。小王几次欲言又止,最终也没有说什么就正常上班了。在试用期里,小王总体表现很一般,对业务的学习比较慢,迟迟进不了状态,部门直属主管考虑是不是要和他谈谈,协商解除合同,没有想到小王先公司一步,向公司发了这样一封邮件:
尊敬的公司:
由于公司没有依法为我缴纳社会保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做到:
1.补缴入职至今3个月的五险一金:
2.支付经济补偿金;
3.要求报销入职至今的医疗费用。
老板一看勃然大怒:“我们正准备跟这小子谈解除,他怎么反过来倒打一耙?不是说员工辞职没有补偿金的吗?而且报销医疗费又是怎么回事?HR赶紧看看怎么处理?” HR一看也觉得这个情况很严重,而且这个邮件写得非常专业,一看就是背后有高人指点,赶紧向律师请教。
律师很快给出了解答:“只要是员工主动辞职,就没有经济补偿金的说法是非常片面的。一般情况下,员工辞职是没有经济补偿金,而且需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如果在试用期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但是,如果因为用人单位的过错,员工主动提出解除的,非但不需要提前通知公司,而且还有权获得经济补偿金。具体来讲,公司现在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就是《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看来对方这是有备而来,单位肯定要做出赔偿。另外,公司还得承担滞纳金等额外费用。因为《社会保险法》第86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至于小王说到的医疗报销,在实践当中,很多地区的社保为了防范风险,逆向选择,采取“补缴不补支”的原则。也就是说,公司即使补缴了社保,也可能面临无法享受社保待遇的情况,这就会造成因为用人单位没有办理社会保险,造成劳动者无法享受医保待遇的情况,原则上这个损失也应该由公司来承担。”
HR继续问:“那如果公司拒绝支付,员工会去仲裁吗?”
律师说:“这个就复杂了,社保争议现在可以分成三类:第一类是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办社会保险的争议,包括补足差额,也就是社会保险费缴费争议。
“第二类是因为用人单位没有办理社会保险,而导致劳动者遭受工伤待遇、失业待遇、生育待遇、养老待遇或者医疗待遇的损失,也就是说社会保险待遇引起的争议。
“第三类是劳动者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因为发放数额的争议,也就是社会保险发放的争议。”
如果是第一或第三类,也就是社会保险缴费的争议或发放的争议,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和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但如果是第二类争议,也就是社会保险待遇的争议,原则上属于仲裁机关和法院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所以,如果遇到第一类和第三类的情况,员工会直接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投诉或者举报,走行政救济渠道,而遇到第二类情况员工需要进行仲裁或者诉讼。
后来,这个争议在律师的协助下进行了调解。单位为这个员工补缴了社会保险,另外还付出了不少的代价。
【怎么办】
第一,员工辞职就没有经济补偿金的说法其实是非常片面的。一般情况下,员工辞职的确是没有经济补偿金,而且需要提前30天。如果是试用期,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但如果是因为用人单位的过错,员工主动提出解除,非但不需要提前通知公司,而且有权获得经济补偿金。
第二,用人单位没有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且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还不缴纳的,相关的行政部门处以应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因用人单位没有办理社会保险而导致劳动者遭受医疗待遇的损失,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来承担。
【相关法规政策】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