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1号——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关于募集资金运用的要求。
第十二条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包括:
(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和经营前景,与现有业务或发展战略的关系,项目的实施准备和进展情况,预计实施时间,整体进度安排,发行人的实施能力及资金缺口的解决方式;
(二)募投项目效益预测的假设条件及主要计算过程;
(三)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立项、土地、环保等有关审批、批准或备案事项的进展、尚需履行的程序及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四)募集资金用于扩大既有业务的,发行人应披露既有业务的发展概况,并结合市场需求及未来发展预期说明扩大业务规模的必要性,新增产能规模的合理性;募集资金用于拓展新业务的,发行人应结合公司发展战略及项目实施前景,披露拓展新业务的考虑,以及未来新业务与既有业务的发展安排,新业务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及可行性;(新规改动内容)
分析:原版内容“募集资金用于扩大现有产品产能的,发行人应结合现有各类产品在报告期内的产能、产量、销量、产销率、销售区域,项目达产后各类产品新增的产能、产量,以及本行业的发展趋势、有关产品的市场容量、主要竞争对手等情况对项目的市场前景进行详细的分析论”“募集资金用于新产品开发生产的,发行人应结合新产品的市场容量、主要竞争对手、行业发展趋势、技术保障、项目投产后新增产能情况,对项目的市场前景进行详细的分析论证”。旧规重点关注募投项目与市场和行业发展趋势的匹配性,而新规除了关注市场前景,更关注募投项目与公司未来发展战略的匹配性。
(五)募集资金用于研发投入的,发行人应披露研发投入的主要内容、技术可行性、研发预算及时间安排、目前研发投入及进展、预计未来研发费用资本化的情况、已取得及预计取得的研发成果等;
(六)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偿还债务的,发行人应结合公司经营情况,说明本次融资的原因及融资规模的合理性;
(七)科创板上市公司应披露本次募集资金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主营业务的说明, 以及募投项目实施促进公司科技创新水平提升的方式。(新规新增内容)
分析:随着科创板的出现,新增了科创板对于科技属性的说明,募投项目也应体现科技创新能力提升,技改项目将是科创板募投项目的主要方向。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用于对外投资或合作经营的,发行人应披露:
(一)合资或合作方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注册资本、主要股东、 主要业务,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投资规模及各方投资比例,合资或合作方的出资方式,合资协议的主要条款,以及可能对发行人不利的条款;
(二)拟组建的企业法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设立、注册资本、主要业务、组织管理和发行人对其的控制情况。
第十四条 本次募集资金收购资产的有关情况包括:
(一)标的资产的基本情况;
(二)附生效条件的资产转让合同的内容摘要;
(三)董事会关于资产定价方式及定价结果合理性的讨论与分析。
第十五条 本次募集资金收购非股权资产的,标的资产的基本情况包括:
(一)相关资产的名称、所有者、主要用途及其技术水平;
(二)资产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权利受限、权属争议或者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三)相关资产独立运营的,应披露其最近一年一期的业务发展情况和经审计的财务信息摘要,分析主要财务指标状况及发展趋势。
第十六条 募集资金收购其他企业股权的(含增资方式收购),标的资产的基本情况包括:
(一)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企业性质、注册地、主要办公地点、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权及控制关系,包括公司的主要股东及其持股比例、股东出资协议及公司章程中可能对本次交易产生影响的主要内容,以及原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安排;
(二)本次增资或收购的背景和目的;
(三)股权所在公司重要经营性资产的权属状况、主要负债内容、对外担保,以及重要专利或关键技术的纠纷情况;对于科创板上市公司,应披露股权所在公司的科技创新水平;
(四)股权所在公司最近一年一期的业务发展情况和经审计的财务信息摘要,分析主要财务指标状况及发展趋势;
(五)本次收购完成后是否可能导致股权所在公司的现有管理团队、核心技术人员、主要客户及供应商、公司发展战略等产生重大变化。
第二十三条 发行人应披露最近五年内募集资金运用的基本情况,包括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募投项目及其变更情况、资金投入进度及效益等。
前次募集资金用途发生变更或项目延期的,发行人应披露原因、内容、履行的决策程序及其实施进展和效益。科创板上市公司还应说明变更后募投项目是否属于科技创新领域。(新规新增内容)
分析:科创板出台后,无论是本次募投项目还是历次募投项目,都要披露关于科技创新能力的内容。
科创板上市公司应披露前次募集资金使用对发行人科技创新的作用。(新规新增内容,同上)
发行人应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前次募集资金运用所出具的报告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