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员工和一家公司于2013年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3年7月11日至2018年的12月31日,同时双方还签订了培训内容为准入资格认证的《培训协议书》,约定公司为员工安排468学时的培训,培训费用共计348325元,培训期为五年,服务期从培训结束之日起算。如果员工在培训期内自行提出终止培训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在培训结束之日的五年之内,主动离开公司,要向公司赔偿全部的培训成本348325元作为违约金。
员工按约参加了上述培训,后来因为对公司的发展前景不看好,于2017年的9月29日申请了辞职,公司同意于2017年10月解除劳动关系,但员工需要按照《培训协议书》的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最后双方经过协商,员工根据已经履行的服务期限,按照尚未履行的服务期比例折算退还公司相应的培训费用。
【解读】
这个案例讲的是有关服务期的问题。服务期主要是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的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劳动者应当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
很多用人单位为了稳定员工,通过诸如出国培训、落户政策购、房优惠等方式来吸引人才,又通过签订服务期和提前离职的需要赔偿单位违约金等协议,让员工对高昂的提前离职成本望而生畏。在实践当中,经常会有员工在入职的时候和用人单位签署了一堆文件,但是因为没有仔细查看合同的条款和附件条款,导致在离职的时候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更有甚者,因为离职而被用人单位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高昂的违约金。结合本案的情况,我们来看几个服务期经常会遇到的问题:
第一,服务期具体是从什么时间开始计算?
一般来说,服务期是独立于劳动合同期限的专项约定,法律没有明确约定,它的起算点一般由双方在合同当中明确约定,比较常见的是从完成培训之日起算,或者取得相应的培训证书起计算。
第二,是不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了培训,都可以约定服务期?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培训,大致上可以分成两大类:
第一大类是一些必要的培训,比如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员工进行的培训,以及一些必要的职业培训、上岗培训,企业不得约定服务期。
另一类是由用人单位出资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的专业技术培训,如一些专业知识职业技能等。无论是在岗或是离岗培训,在国家规定提取的职工培训费用之外,只要用人单位专门花费高额费用送劳动者去进行定向的专业培训,就可以和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同时,具体的专业技术培训认定要结合培训的内容、目的以及培训结束之后劳动者取得的合格有效证明进行综合考量。
第三,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有上限吗?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不违法的前提下约定违约责任。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违约金条款,《劳动合同法》进一步约定:“劳动者违反专业技术培训服务期的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也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本案中双方最后的协商结果,就是员工按照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的比例支付了相应的培训费用作为违约金。
【怎么办】
建议企业在约定服务期之前明确相应培训是否属于非必要的专业技术培训,并且保留好发票等相应证明培训成本的材料,否则即使约定了服务期条款也有可能因为举证不能而无法获得权利的主张。
【相关法规政策】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