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益商业化可持续发展的困境

公益慈善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有两个基本方面,一是价值可持续性,二是财务可持续性。传统公益慈善为了更好地解决财务可持续性问题而走上商业化道路。公益商业化过程中保持公益性主要依靠两个方面的力量,一是非营利性价值观与制度的约束,二是收入来源结构相对均衡。如果这两个力量缺失,在商业化过程中,公益慈善机构就很可能偏离使命,背离公益属性。

发达国家现代慈善事业发展较早,建立了相当成熟的非营利组织制度,慈善和志愿精神得到鼓励和发扬,公益慈善机构的收入来源较为均衡。美国是公益市场化和商业化程度最高的国家,它的非营利部门的收入来源由慈善捐赠、政府资助和收费收入三部分构成。如果不包括志愿服务,这三个收入来源的比例分别为12%、38%和50%;如果包括志愿服务,这三个收入来源的比例就变为24%、38%和38%33。近年来,这三个收入来源中,慈善捐赠与政府资助都相当稳定,慈善捐赠约占GDP的2%,政府资助在政府预算没有大幅度提高和社会政策没有重大变化的情况下,也将保持较为稳定的状况,因此,商业化收入是非营利部门的收入来源中增长最快的部分。可以说,慈善捐赠和政府资助是非营利部门保持公益慈善属性的关键因素,而商业化是其继续增长和发展的主要途径。

我国在公益慈善和非营利组织组织都还很不完善的情况下开始公益商业化的实践。尽管三大条例规定了社会组织的非营利性,但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完全一致。在实践中,保障公益商业化的两股力量都很软弱。一方面,慈善和公共资源十分有限、难以获得。尽管近10年来慈善捐赠增长很快,根据民政部《2016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的数据,2016年我国慈善捐赠达到800多亿元,但是只占GDP的约0.1%。政府资助往往以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但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还处于起步阶段,为社会组织的资助力度仍然十分有限。目前,我国服务型社会组织(即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收入90%以上依靠服务收费。

在这样的背景下,完全按照非营利原则运作的慈善组织数量很少而且十分弱小,大多数民办非企业的创办者对慈善和非营利性概念认知不足,普遍采取机会主义行为,出现了过度商业化和偏离公益性的问题。这些创办者们往往并非的认同慈善理念而选择非营利模式,而是为了利用优惠政策、降低成本而选择注册为社会组织,在运作过程中,并未严格遵守非营利性原则。以养老机构为例,如果举办商业性养老机构选择工商局注册,就享受不到国家扶持民办养老机构的一系列优惠政策,服务成本就会居高不下34。教育和医疗领域的情况也大致如此。

以非营利组织为载体的公益慈善事业就是在这样一种混沌状态下生长起来的,得到了一些鲜花和掌声,也长期饱受诟病和质疑。

政策制定者为了改变这种混沌状态,最近出台的一些政策,试图从两方面纠正上述问题。一方面要求这些民办非企业单位在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之间做出选择,另一方面也提出了比较切合实际的退出非营利模式的政策。比如,2016年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要求严格区分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同时,分别规定了两类机构享受的优惠和支持性政策。医疗和养老领域也遵循类似政策思路,在区分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的基础上,两类机构有差别地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同时,考虑到实际情况,为了减少改革阻力,为民办非营利性企业单位的举办人设计了以奖励形式替代回报的政策。比如,《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民发〔2015〕33号)规定,“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停办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其剩余资产由民政部门负责统筹,以捐赠形式纳入当地政府养老发展专项基金。原始捐资有增值的,经养老决策机构同意并经审计符合规定的,可对捐资人(举办者)给予一次性奖励。” 徐永光认为,这项政策的最大突破是为“民非+公司”的发展模式打开方便之门。举办者同时举办两家养老机构,一为公益性质的民非,二为商业性质的企业。民非轻资产,公司重资产。公办公益性养老机构把资产出租给民办商业性养老机构,公司与民非之间进行关联交易。

这些政策变化显示决策者对我国公益商业化现实情况采取的务实态度。但是,公益商业化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制度保障,取决于制度基础设施的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