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运营不久就被赶出公司

王丰和刘东是好朋友,各出资50%,成立一家公司,因刘东还有其他的业务,就把公司的管理权交给了王丰,王丰出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和总经理。《公司法》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要成立董事会,一般在3~13人,如果公司小可以不成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就代表了董事会,因此王丰作为执行董事,即代表了公司的董事会。刘东出任公司的执行监事和公司的财务副总,监督企业,控制企业的资金流出。从目前看没什么问题。

公司运行一段时间后,各方面发展还不错,但是后来王丰以公司的名义,免掉了刘东的财务职务。从《公司法》来看,是符合法律的,公司的副总是由公司的总经理任命罢免,但是这样的决定对刘东来说是不利的,刘东肯定不愿意,就想采取办法解决,但是却很难执行。

刘东通过以下三种方式,都没有得到很好的处理。

1.要求公司召开股东会议,选举公司新的执行董事,或修改公司章程

(1)股东会能不能顺利召开?

《公司法》有规定,第一届股东大会叫创立大会,由全体出资人发起,第二届、第三届及之后的股东会都是由公司的董事会发起。在本案中,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会是要由王丰来发起的,他是执行董事,本身就是董事会。但是刘东要召开股东会的目的就是要选掉王丰,那么王丰肯定不愿意,这样股东会也就没办法顺利地召开。当然刘东也可以等到年度股东会议,但是相隔时间长,中间会发生什么变数,也很难说。

(2)假定股东会可以召开,或者刘东等到年度股东会召开,那能不能顺利地改选执行董事,或者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法》规定,改选执行董事,股东会上最低表决权是过二分之一,刘东永远得不到超过二分之一的表决权,修改公司章程更麻烦,需要三分之二的表决权,刘东更得不到三分之二的表决权。

综上所述第一个方案行不通。

2.刘东出让股权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出让股权,公司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即刘东要出让股权,是要先卖给王丰的,但是王丰不买。刘东想卖给第三方,但是以公司目前股东冲突的情况,经营一塌糊涂,没人愿意买。

所以第二个方案也行不通。

3.申请解散公司

根据《公司法》规定,解散公司有好几种方式:

(1)公司成立期限已满,公司要解散。

(2)公司做了违法的事情,可以被强制解散。

(3)根据股东的投票,自愿要求解散公司。

但是公司既没有违法,存系时间也没有届满,前两个理由不成立。王丰是不希望解散公司的,而且解散公司是要求出席股东会人数三之二以上票数通过。刘东获得不了三分之二的票,所以公司也解散不了。

所以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到,这种股东纠纷最根本的原因在于股权分配不合理,而且5:5的形式是最糟糕的股权结构。在公司成立之初,也没有制定相关的规则来约束。比如股东会不召开怎么办?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不主持怎么办?公司股东发生矛盾和纠纷时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