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 仁治理论

(1)“仁从千心”。儒家从礼之“亲亲”中挖掘出更具普遍性的人之“恻隐之心”,“恻隐之心”作为人之通性而成为人之所以异于禽兽的根本。

  (2)在中国儒家“仁”的学说里,这种“恻隐之心”作为人之端绪被视为是一种人之“潜能”,故人的伦理行为的实现并非“我”之让渡而是一种自我的生成。

  (3)中国古人的“天人合一”的逻辑,决定了这种生成论的“仁”和宇宙中生生不已的“道”是完全同一的。仁既是人之“伦理”又是宇宙之“本体”地被赋予了绝对的意义。

  (4)中国古人的政治不过是中国古人的伦理的放大形式。政治被视为我之“恻隐之心”由近及远、由己推人的“移情”过程。这就导致了充满博爱精神的儒家的“王道”理想的应运而生。

  (5)把仁的原则落实为人的具体行为就是所谓的“义”。与“利”相比,“义”具有本体论的优先地位。

  (6)仁的“内在超验”的性质表明仁是“极高明而道中庸”的,故仁学并没有流于“唯爱”、“唯义”的形而上的独断,而是“从容中道”地与“权”的原则有关的。

  (7)仁作为人的本己的、固有的属性,决定了仁的实现并非“外索”而是“内返。”反求诸己”成为“为仁之方”的关键。

  (8)能否“返求”取决于人能否克服物欲对自己人性的遮蔽。儒家“克己复礼”学说的提出,以及由此出发形成的中国古人的“修身”传统。

  (9)“修身”落实到“明教。”对人性的“教化”不啻成为儒家治论的最终结论。

  第四部分 法家论

  (1)法家学说之所以作为儒家学说之“反题”,溯其理论渊源,实出自其一反中国古代”天人合一”传统的所谓“明于天人之分”这一哲学命题。

  (2)突出“天”与’人”的各自有别,必然重视认识上的“征知”。法家的注重“辨合”、“符验”的经验主义、实证主义的哲学路线。

  (3)宇宙中的天人二分的思想反映在人学领域,就导致了“性恶”、“为善”这一人之“性”、“伪”之二分。法家的强调“法正”作用的法治理论因此而产生。

  (4)“性恶论”使法家视人为趋利避害的动物,故法家不惟不反对人的“利取”原则,反而主张用人之自利之心以实现天下之治道。

  (5)功利主义使法家鄙薄“仁义”。其从实证立场出发,极力反对先王的“王道”而积极鼓动吹后王的“霸道”。

  (6)法家的“法”的理论包括“法”、“术”、“势”三个方面。“法”、“术”作为君主之“制”,“势”作为君主之“资”,二者互为发明、互为服务。法家“抱法处势”理论的提出,实际上开中国专制主义治论的造始端倪。

  (7)法家学说的得与失。法家理论的失误在于其以“法”释“道”而把法本体化、绝对化的倾向。这种体、用之颠倒,是对中国古代“人本主义”治之传统的历史反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