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国内市场幅员辽阔,厂家总部往往难以和成千上万的零售商(尤其是乡镇中小零售商)直接交往,因此,建立垂直流通体系、设立区域性(最常见的区域边界是省或地级市)销售实体以取代社会代理/经销商成了符合逻辑的选择。厂家全资区域性销售机构经注册成立,是自负盈亏的经营主体,具有财务结算和物流配送等基本经营功能,相当于厂家在某一区域的独家代理/经销商。这一模式的实质是上游厂家替代社会分销而自营分销。由于区域销售机构代表厂家面向零售环节,在此,我们将其归入直营(直供)范畴。
这种模式除了具有直供模式的一般性特点之外,其最大的特色是厂家内部分权型的“总部-区域机构”双层经营体制——区域性销售机构通常具有较大的经营自主权,效率较高,政策灵活,可以敏捷、迅速地应对市场。主要问题在于管理风险大、控制难度大。
制造商总部对区域销售机构的管理,按内部分权程度不同有三种方式:
一是完全市场化型。总部按产品底价(含有关销售奖励)与区域销售机构结算,后者自主决定对外的供货价;区域销售机构的费用及利润均来自于进出价差。毛利扣除费用后的净利润由区域销售机构享有,或与总部分享。在此基础上,区域销售机构进行内部的二次分配。这种在一些地方被称作“一脚踢”的管理体制,通过自律机制减少管理成本,可以有效地调动区域销售团队的积极性。其弊端在于总部与区域销售机构的目标定位可能不一致,影响厂家的总体战略实现,例如区域销售机构过于偏重利润,不进行品牌建设以及必要的资源投放,注重短期效益等。
二是准市场化型。总部管理区域销售机构的主要杠杆有:基准价格以及价格上下浮动空间规定,费用预算以及有关事项(返利、开支、特价等)的审批制度。这是一种“鸟笼”式的管理体制,区域销售机构在总部设立的权限边界内有一定的自主权和灵活性。总部对区域销售机构的考核以销售任务为主,盈利为辅;相应地,激励机制以与销售任务完成情况挂钩的薪酬为主,利润提成或分享为辅。这种方式反应速度和活力不及“完全市场化型”,但管理风险较小,控制力度大一些。
三是控制型。设立区域销售机构更多着眼于为外部客户提供方便的回款、物流服务,在内部管理上不强调其自主权和灵活性,定价、渠道政策以及市场推广等主要权限由总部掌握;对区域销售机构的考核以销售任务为主;激励形式主要是与销售任务完成情况挂钩的薪酬。
以上三种管理方式或管理体制,目前比较常见的是第一种,因为较好地体现了统一性和灵活性的平衡。无论哪一种管理体制下,容易出现的问题是总部的区域销售机构压货。虽然区域销售机构是经营实体,但它并不完全独立。由于在人事上受总部控制——总部任命区域销售机构总经理,因此,不可能抵挡来自总部的非理性要求,比如过高的销售任务以及相应的压货行为。此外,区域销售机构是总部独资和直属的,也不可能真正自负盈亏;盈利了区域销售机构团队可以分享利益,而亏损了则难以承担责任。这种体制安排之下,区域销售机构也会有多进货的愿望。因此,对总部而言,管理区域销售机构的关键在于控制其库存总量和库龄期限,加快其库存周转。一些家电企业某一段时间内出于冲量的目的,迫使区域销售机构过量进货(比如一次进货相当于全年的销售量),事后清理库存时付出了巨大的代价。这些教训告诉我们:短期的、脱离客观条件的销售考核目标要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