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先秦爵封制度。
中国古代的爵封制度,最早出现于西周。西周以前没有爵封,爵封制度是随着分封制的完善,按照血缘关系确立的。
按照《礼记·王制》的记载,“王者之制禄爵,公、侯、伯、子、男凡五等”。史学界一般认为,西周爵位分为三大等级,即诸侯、大夫、士。当时,基本上是按照血缘关系来确定爵封等级,只有少数臣服于周的部落或古国,才超出血缘关系封爵。在西周时期,爵位与官职一体,爵就是官,封爵同封地同时进行,诸侯封地为国,大夫封地为邑,士的封地为禄田。凡受封者,就是封地的最高长官,由他主管封地内的司法、民政、军政一切事务,封地的收入,就是爵位所获的经济利益。除此之外,有爵位的贵族还享有一些普遍性的政治特权。如贵族犯罪,不出庭受审,即所谓:“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贵族受刑,不残身体,不加侮辱。贵族犯罪当处死者,一般用缢死或赐死(令其自杀)的方式,即所谓“刑不上大夫”。处理贵族犯罪案件,也不归司法官员掌握,而由士师或国王、公卿裁决。这一时期,官爵完全不分。
春秋以降,爵制开始渐趋复杂。首先,各诸侯国的爵称逐渐增多,有了一些新的爵位,如君、侯、上卿、亚卿、五大夫、上大夫、下大夫等。其次,封爵逐渐打破了血缘限制,扩及到了有功的平民和杰出的人才。再次,爵位和官职逐渐有了区别,任官者不一定授爵,受爵者亦不一定任官。
到了战国时期,随着军功爵制的兴起,爵封制度为之一新。其中比较典型并且对后代影响比较大的,当属秦国的二十等爵制。二十等爵制是秦国在商鞅变法时确立的。在此之前秦国也有爵封制度,但不很细密。商鞅在变法时明确规定了秦国的爵制等级系列。即:
一、公士(意为有爵命而异于普通士卒),
二、上造(意为有成命于上),
三、簪袅(意为可用组带饰马),
四、不更(意为免去更卒之役),
五、大夫,
六、官大夫,
七、公大夫,
八、公乘(意为可乘官方车马),
九、五大夫,
十、左庶长(意为众列之长),
十一、右庶长,
十二、左更(意为主令更卒部其役使),
十三、中更,
十四、右更,
十五、少良造(良造又称少造,意为主领上造之士),
十六、大良造,
十七、驷车庶长(意为乘驷车为众列之长),
十八、大庶长,
十九、关内侯(意为封有食邑而不就封治民),
二十、彻侯(意为封有食邑且得臣其所食吏民)。
秦国的二十等爵制,等级严明细密,基本按照军功授予,破除了以前爵制中的血缘关系,同春秋以前的爵制有了性质上的不同,它的本质,是否定西周以来的世卿世禄制,这是它与周朝爵制最大的区别。但是,当时的爵制,同官制的区分还不明确。虽然当时在爵制之外已经有了官职系列,但官爵往往合为一体。从秦爵名称就可以看出,许多爵名,本身就是从官职名称演变而来的,大部分爵名都带有治军理民的职务性质。而且秦俗爵重于官,如商鞅三器题铭中皆称“大良造鞅”,称爵而不称官,即是爵重于官的一个例证。所以,秦国军功制下,往往言授爵而不言授官。正如《汉旧仪》所云:“秦制爵等生以为禄位,死以为号谥。”
秦国规定,凡受爵者均有一定的特权和利益。有爵一级,即可役使“庶子”一人,“其有爵者乞无爵者以为庶子,级乞一人”(《商君书·境内》)。向国家归还一定的爵位,可赎免沦为隶臣妾的父母妻子。“欲归爵二级以免亲父母为隶臣妾者一人,及隶臣斩首为公士,谒归公士而免故妻隶妾一人者,许之,免以为庶人。”(《秦律十八种·军爵律》)犯罪受罚,可以用爵位相抵,以减刑罚。据汉高祖时的诏令所载:“秦民爵公大夫以上,令丞与亢礼”。可见,秦爵公大夫以上者可享受与县令县丞同等的待遇。
秦国的爵制虽然同官制区分不够明确,但秦爵已经不能等同于官职。根据汉代的追记,秦爵已分为官爵和民爵两大类,以二十等爵制中的第八等公乘为界。“吏民爵不得过公乘者,得贳*(读音shì)与子若同产。然则公乘者,军吏爵之最也。”(《续汉书·百官五》注引刘劭《爵制》)“大夫、公乘以上,皆高爵也。”187凡有当由民爵升入官爵者,须转让给儿子与兄弟,或加以其他限制。可见,此时官爵已经开始逐渐分离。
除秦国以外,战国的其他国家均有相应爵制,如楚国有执帛、执圭等爵,但均不及秦制详明。
(2)先秦官吏品秩制度。
西周时期,官吏的品秩等级以命计算,九命最高,一命最低,从九命到一命形成了品秩划分的雏形。
“上公九命为伯,其国家、宫室、车旗、衣服、礼仪皆以九为节。侯伯七命,其国家、宫室、车旗、衣服、礼仪皆以七为节。子男五命,其国家、宫室、车旗、衣服、礼仪皆以五为节。王之三公八命,其卿六命,其大夫四命,及其出封,皆加一等,其国家、宫室、车旗、衣服、礼仪亦如之。凡诸侯之嫡子,誓于天子,摄其君,则下其君之礼一等;未誓,则以皮帛继子男。公之孤四命,以皮帛视小国之君,其卿三命,其大夫再命,其士一命,其宫室、车旗、衣服、礼仪各视其命之数。侯伯之卿大夫士亦如之。子男之卿再命,其大夫一命,其士不命,其宫室、车旗、衣服、礼仪各视其命之数。”(《周礼·春官·典命》)
这样,勾勒出了一个层次井然的贵族官吏分等图。
春秋战国时期,“高山为谷,深谷为陵”,层次颠倒,上下错位,等级秩序不那么井然有序了。在这一时期,旧的贵族等级次序被打乱,而新的官吏品秩还未形成系列,因此,在官吏管理上,春秋战国时期呈现出了一种生气勃勃的“混乱”局面。随着战国时期军功制的盛行,禄随功走,秩随禄移,自然而然,俸禄待遇比较高的官吏,其地位也就比较高,人们便用计量俸禄的单位——“石”来衡量官吏地位的高下。到战国末期,以石数多少论秩级高下的新型官吏品秩系列逐渐形成。
(3)先秦官吏俸禄制度。
通常所说的俸禄,是指国家付给官吏的工作报酬,但俸禄一词的原意并不如此。按《说文》所释:“禄,福也。”古语中,往往福禄不分。《诗经·商颂·玄鸟》曰:“殷受命咸宜,百禄是何。”笺注曰:“百禄是何,谓当檐负天之多福。”俸禄的“俸”字,在汉代以前(包括汉代)的典籍中,与“奉”通假,且“奉”字为本字。据《说文》释其义:“奉,承也。”字形是双手接承赐物。可见,俸禄二字,最初之意是指承受上天赐福而言。
春秋以前的夏、商、西周三代,其官吏来源主要是世袭,王室、贵族凭借宗法和血统关系世代承袭高爵显职。与此相适应,官吏俸禄是通过分封来体现的,代表“天意”的天子把土地和人民以封国、采邑和禄田的形式层层分封给大小贵族官吏,世代相传。这种俸禄制即“世卿世禄制”。在这种制度下,俸禄的有无与大小并不表示官吏的能力和劳绩,而只表示上天的恩赐,此时的俸禄,没有国家付予官吏的报酬之意,仅是“天命”的物化。
春秋以后,“礼崩乐坏”,宗法制度逐渐瓦解,兴起了一个特殊的社会阶层——士。各诸侯国任士之风渐起,贵族垄断官职的局面被士阶层的兴起冲开了缺口,出现了中国历史上最早的一批布衣卿相。与此相应,俸禄的含义也发生了变化。非血缘关系而进入国家机构的官员,所依赖的是其才能而不是血统,所以,诸侯国君给予他们的俸禄是工作报酬而不是天命。这一转变具有实质性的意义,它标志着酬劳俸禄的正式产生。
春秋时期的俸禄形态和俸禄观念都与以前有所不同。管仲就认为:“爵尊则肃士,禄丰则务施。”(《管子·宙合》)孔子也曾说过:“邦有道,谷;邦无道,谷,耻也。”(《论语·宪问》)这说明,当时在俸禄形态上,已经产生了取代封邑赐田的谷禄制;在俸禄观念上,已经出现了量能按绩给禄取禄的思想;而且在对俸禄的态度上,已经认识到了俸禄是搞好国家管理的保证。晋文公时,追随晋文公立有大功的介子推“不言禄,禄亦不及”,即有人为介子推鸣不平,而晋文公亦对有功之臣介子推无禄深感内疚并追悔,也反映了当时以绩给禄观念的普及。
战国时期,量能按绩给禄的记载越来越多。触詟*(读音zhé)说赵太后时,以“位尊而无功,奉厚而无劳”解释贵族失落权势的普遍现象,而赵太后欣然接受了触詟的观点,说明当时的人们已经把俸禄和劳绩联系为一体。战国诸子中具有代表性的《孟子》一书中关于俸禄的解释,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当时人们的俸禄思想。《孟子》中禄字凡二十四见,其意颇杂,归纳起来,大体可分为三种含义:一是指西周的世禄制,如“昔日文王之治岐也,耕者九一,仕者世禄”(《梁惠王下》);二是指由封邑制向谷禄制转化的过渡形态,如“仲子,齐之世家也;兄戴,盖禄万钟”(《滕文公下》,据杨伯峻先生释,盖为陈戴之采邑,但其计禄单位已变为量谷的钟);三是指官吏为国家、君主服务而获得的报酬,如“抱关击柝者,皆有常职以食于上,无常职而赐于上者,以为不恭也”(《万章下》);“非其义也,非其道也,禄之以天下,弗顾也” (《万章上》);“万钟则不辨礼义而受之,万钟于我何加焉?”(《告子上》)《孟子》中的这些论述,涉及春秋战国时期的,均体现了只有尽职尽责、治国理民才能获取报酬的俸禄观。
战国时期,普遍建立了量功授禄的制度。燕昭王“不以禄私其亲,功多者授之”(《战国策·燕策二》)。魏国李悝变法,强调“(《说苑食有劳而禄有功”·政理》)。秦国从商鞅变法后,“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188。这些规定,都确立了以功论官而非以亲论官的原则,从此,原先由血统确定的贵族演变为由国君按才能任免的职业官吏,采邑主也由此演变为守土行政官。这一变化,是当时社会大动荡在官吏制度上的反映。君臣关系由过去的血缘关系转化成为主仆关系,酬劳性质的俸禄即成为官吏制度及其管理中必不可少的内容。
从总体来说,战国时期已经形成了按职给酬、以能取禄、用谷计量的谷禄制,后世的以“石”确定官吏秩级即源于此。但是,战国时期的俸禄尚无一定之规,多由君主随意确定,各国之间的俸禄差异较大,即使同一国内的俸禄数量亦无规范,职位与俸禄之间的关系也不明确,缺乏关于俸禄的统一法规。整齐划一并且固定化了的俸禄制度,是到了秦汉时期才出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