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创业板定向增发募集说明书关于募集资金运用的制度规则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6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关于募集资金运用的要求。

第十一条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和经营前景,与现有业务或发展战略的关系, 项目的实施准备和进展情况,预计实施时间,整体进度安排,发行人的实施能力及资金缺口的解决方式;(新规改动内容)

分析:改动内容更重视募投项目与未来经营战略的关系,募投项目应突出对主营业务发展的贡献和提升业绩的重要性。

(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立项、土地、环保等有关审批、批准或备案事项的进展、尚需履行的程序及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三)募集资金用于研发投入的,披露研发投入的主要内容、技术可行性、研发预算及时间安排、目前研发投入及进展、预计未来研发费用资本化的情况、已取得及预计取得的研发成果等。(新规改动内容)

分析:强调研发费用资本化还是费用化的分析,让研发费用投入更有针对性,研发中心不能是凑项目的项目,要有实在的研发成果,如专利产品、专利技术等。

第十二条 本次募集资金收购资产的有关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标的资产的基本情况;

(二)附生效条件的资产转让合同的内容摘要;

(三)董事会关于资产定价方式及定价结果合理性的讨论与分析。

第十三条 通过本次发行拟进入的资产为非股权资产的,标的资产的基本情况包括:

(一)相关资产的名称、所有者、主要用途;

(二)资产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权利受限、权属争议或者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三)相关资产独立运营的,披露其最近一年一期的业务发展情况和经审计的财务信息摘要,分析主要财务指标状况及发展趋势。

第十四条 通过本次发行拟进入的资产为股权的,标的资产的基本情况包括:

(一)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企业性质、注册地、主要办公地点、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权及控制关系,包括公司的主要股东及其持股比例、股东出资协议及公司章程中可能对本次交易产生影响的主要内容,以及原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安排;

(二)股权所在公司重要经营性资产的权属状况、主要负债内容、对外担保,以及重要专利或关键技术的纠纷情况;

(三)股权所在公司最近一年一期的业务发展情况和经审计的财务信息摘要,分析主要财务指标状况及发展趋势;

(四)本次收购完成后是否可能导致股权所在公司的现有管理团队、核心技术人员、主要客户及供应商、公司发展战略等产生重大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