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小张在大学毕业之后到某公司工作,工作一段时间之后,小张以与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万元。庭审中,公司称已经跟小张签订了就业协议以及录取通知书,已经就工资社保的事项进行了约定,内容和劳动合同也没有区别,因此不需要再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仲裁委员会审议后认定,就业协议和录取通知书的作用仅限于学生就业过程中的一些约定。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之后,就业协议和录取通知书自动失效,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就业协议和录取通知书不能代替劳动合同。仲裁委员会认定公司和小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裁决,支持了小张的诉讼请求。
【解读】
这则案例中提到了三个概念,第一个是就业协议,第二个是录取通知,第三个是劳动合同。大学生的就业协议一般是由学校、学生和用人单位三方共同签署,平时也常常会称为三方协议,目的是确定就业的意向和相关的权益,包括擅自解除约定当支付的违约金的问题。
当学生毕业离校后,就业协议也将随之终止,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录用通知和就业协议非常相似,区别在于它只是应聘者和用人单位的双方民事合同,并不包括有学校这个第三方。而劳动合同的内容一般更加广泛,它一般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各项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条款。双方还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就试用期商业秘密的保护和补充保险福利待遇等内容来进行更多的约定。
绝大多数情况下,录取通知书是不会被认定为劳动合同的,但是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也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是劳动合同,比如录取通知书已经具备了一些核心的条款。所以,我们不太建议把录用通知的一些内容规定得太复杂和具体,因为这反而可能会增加企业的一些责任。另外,在司法实践当中,就业协议和录取通知书的纠纷一般不属于劳动关系的纠纷,一般由人民法院直接进行管辖。而劳动合同的相关争议纠纷需要先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不能够直接向法院进行申请。
【怎么办】
就业协议或者录取通知并不等同于劳动合同,企业要在员工入职之后,及时跟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避免相关的法律风险。
【相关法规政策】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