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标管理之“祸害”?

我们不妨先看看几种比较有代表性的评论。

  美国学者彼得·斯科尔特斯是戴明管理的传播者,他在《戴明领导手册》中写道:我们多盼望英才来成就一番事业,其实这样是不成的。应该创设系统,使得正常人也能够成就不平凡的业绩。先改善系统,就会改变人们的行为方式,如果只改变人的行为方式,却无法改变系统。有些通常的管理方式——目标管理法、各种考绩制度、薪酬制度及IS09000——其实都算不上领导,而是在领导上的退却230。读到这里,估计许多读者会倒吸一口凉气。斯科尔特斯继续说,只有目标而无方法是残忍而不人道的……目标管理法多少只能算“心想事成”的梦想清单,无异于我们儿时圣诞节前或生日蛋糕前的许愿231。斯科尔特斯对戴明管理思想的解析非常详细透彻,他的著作可谓图文并茂,为实际工作者了提供戴明管理的指南。可惜,他只是抛出了这样一个否定目标管理的观点,并没有做深入的论证。

  《戴明人性管理学》一书的作者说:戴明从一开始就深深地、真切地、感情真挚地讨厌着某些人了……首先就是戴明·杜拉克(作者意指彼得·德鲁克)232。虽然这本书可以在大学的图书馆里找到,但是该书既为编译,却未说明编译文章出自何处,这些借戴明之口诋毁德鲁克的段落也没有出处,全书毫无逻辑,错误充斥,不足为信。

还有一些学者干脆说,20世纪80年代危害美国的目标管理现在还在危害中国233。作者列举了一些例子来支持这个观点。其中一个例子是:纽约交通警察局有一段时间连续出现错误和非法逮捕事件,无辜的人被指控犯有重罪,其中绝大多数是黑人和墨西哥后裔。事件曝光后发现一个分局的4名警察要对这些错误负有主要责任,这4名警察全部被停职接受调查。奇怪的是,调查结果显示:这4名警察是该分局表现最佳的警察,原来这个分局实行的是目标管理法,警察的工作成绩、表彰、提升都是靠逮捕罪犯的数量,尤其是重罪和性骚扰罪犯逮捕数量来决定的234。作者还举出国内企业的案例:2001年,北京一家房地产企业在修建一幢大楼时,由于工期要求很紧,公司决定实施目标管理,实行了将工期与报酬挂钩的奖惩制度。所有人在强大的压力下,日夜加班加点,项目总算按期完工。但是,半年以后该楼房一侧地基沉降,楼梯出现裂缝,经过技术鉴定问题出在施工单位没有按照要求施工。实际上在目标管理规定的期限内,该公司根本不可能按照正常施工规程来完成大楼的基础施工。

作者认为对以这种方式推行“目标管理”的企业来说,他们以质量和公司的长期利益为代价来实施目标管理,这是没有意义的,数字目标往往不能反映公司最主要的东西。如果制定的目标超过了系统的能力,要强制人们实现这个目标,就会出现如戴明所说的那样:人们在设法实现目标时,就会有移山的精神,就会出现亩产万斤的良田235。这个例子中房地产公司的决策者将目标管理看作激励手段,促使员工去达成无法完成的目标,当然会招致失败。

  在管理学领域,存在着太多的竞争性理论,一些理论之间不但不谋求兼容,反而各说各话。这种种先入为主或门户之见,不仅是对大师的曲解,而且对管理学的发展是极为有害的。从第6章中,我们已经谈到美国政府在20世纪90年代才开始引入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可见目标管理20世纪80年代危害美国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

  还有一些人甚至发出这样的诘问:为什么日本选择了戴明,而中国却选择德鲁克?

  那么,戴明究竟是如何评价目标管理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