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将一个社会比作一个人,社会中各种组织就好比其器官,个人则好比千千万万承担不同功能的细胞。当具有不同功能的各种细胞和器官各司其职,一个人才能保持健康状态。同样,只有一个社会的各种组织和个人都具有明确的功能,并且能够尽职尽责地履行功能,一个社会才能正常运转。个人作为社会细胞不仅应被赋予一定的功能与职责,而且还要感受到个人存在与社会整体存在的关系,这种关系必须是对个人来说有价值和意义的关系。如果这种价值和意义与社会的基本信仰相一致,才能使得个人存在与社会存在联系起来,一个社会才可称之为功能社会。
德鲁克以一种存在主义的观点来解释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他认为,任何一个社会都必须是功能性的,也就是说在个人生活和群体生活之间必须有一种明确的功能关系。社会必须依据合法的权力赋予个人以身份和功能,从而赋予个人的生存以意义24。对于个人而言,没有社会身份和社会功能,社会也就不存在。个人的社会身份和社会功能,乃是团体与个体成员之间的关系方程式,它象征着个人融入团体和团体融合个人。一个社会的意志、目标、观念和理想只有在个人的意志、目标、观念和理想有意义可言时才有意义。社会地位和职责是关系、归属、认同和融洽等等。对于地位的需要,实际上表达了人与人之间的相互需要,这种需要只能在组织中实现。职责表示了个人的愿望、志向和工作,与组织和群体的权力、目的联系在一起。地位突出了个人的价值,既是个人的客观体现,又是社会对个人的承认。因此,个人的社会地位反映了他所属社会的结构,社会秩序典范放大反映了这个特定社会持有的关于人的本质的基本信念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