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化嵌入式营销

(1)形成“铁三角”稳定关系。

形成政府引导、龙头企业带动、养殖户参与的生产模式。从实际运行情况来看,三者缺一不可。坚持优势互补、平等共赢的原则,形成责、权、利平衡机制,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模型如图7-2所示,“铁三角”各方资源和能力优势如表7-3所示。

图7-2“铁三角”模型

表7-3 “铁三角”各方资源和能力优势

政府

企业

农户

政策

技术

土地

税收

管理

硬件

金融

信息

时间

行政力

销售渠道

劳力

宏观指导

品牌

社会资本

支农资金

资金

村社组织

法律法规

企业家精神

规模潜力

...

环保解决方案

...

品种

...

优势

具备公共行政职能,导向作用强,号召力大

具备软实力,抗风险能力强

自然禀赋好,原始资源获取成本低,重视合作情感

劣势

停留在概念层,内生动力不足,容易形式主义

资金压力大,管理难度大,存在逆向选择

小农意识浓,存在道德风险大,忠诚度低

诉求

追求政绩,壮大集体经济

追求规模效益,重视长期合作

追求零风险,稳定的社会平均收益

(2)选择适合自身的组织方式。

饲料企业与养殖户合作方式有紧密型、半紧密型、松散型三种,如表7-4所示。

表7-4饲料企业与养殖户合作方式

组织形式

组织主体

经营特点

企业

公司+农业产业工人

饲料企业

紧密型,完全控股,自给自足

实质是一种将公司与农户的外部关系内部化的过程

质量进行全程规范控制

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产品品质的一致性得以实现

需要巨大的资金投入

牧原

正邦

圣农

公司+农户

饲料企业

订单委托半紧密型,合作方式有参股、托管(全托和半托)、代养等

非产权连接的契约关系并不具备严格的约束力

当约束机制不严密时,当市场价格高于合同约定的价格时,农民不愿意将产品交售给签约的公司

保底+分红机制,可以降低农户道德风险,提高食品安全指数

温氏

正大

新希望

新五丰

公司+基地/小区+农户

饲料企业

年度合同松散型,合作方式有委托、众筹等

基地是连接公司与农户的中介,是一种临时契约关系,交易成本高

通常会引发农户契约履行中的道德风险和公司契约签订中的逆向选择,食品安全往往很难得以保障

雏鹰

中粮

公司+合作社+农户

农村能人/经销商/大户

商务交易松散型,合作方式有参股、托管、委托、外包等

奉行自愿平等原则,有利于保持农民主体地位,受到法律保护

抱团实施投入品采购、农产品销售、资金互助、社会化服务

可以聘请职业经理人进行运作,实施股权激励

强化集体质量连带责任,联合担保,起到凝聚养殖户作用

合作组织内部不容易达成一致,合作组织属于松散型合作,对成员没有强制力

中澳肉鸭

太湖水殖

公司+农协/村社组织+农户

政府

政府干预松散型

政府提供技术咨询、指导生产、组织培训,按照标准监督养殖户生产、保护名牌、促进销售

整合细碎养殖场、协同养殖品种、统一机械作业、共同采购农资;一手联系养殖户,一手联系社会化服务

成本自担、收益共享

起到行政压力、行政指导、资源倾斜的作用

我国还停留在理念层面,尚未得到实践

综合以上三种模式,第一种紧密型适合资金充足的上市公司;第二种半紧密型具备先进性,但这种模式可复制性值得商榷;第三种具备一定的普遍性,但致命的缺点就是可持续性不强。所以,目前呈现以松散型为主的局面,直接后果就是食品安全形势不容乐观。

通过农民自发的成立专业性的合作社,将分散的农户整合起来,一起分享生产、销售、加工等环节的规模效益,实现1+1>2的目标。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本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可以预见,工商企业主导下的市场化模式最具有生命力,虽然目前还存在许多问题,但随着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实施,“公司+合作社+农户”模式将会成为主流。饲料企业应该抓住机会,全力支持农村能人、经销商或养殖大户成立专业合作社,实施组织化嵌入式营销。

(3)制定具有约束力的分配机制。

我国已有的农民合作社大多具有政府领办、集体主办的性质,加入合作社的农户更多是为了享受政府转移出来的利益,缺少自治的足够激励。农村合作社本身就是农民为自我服务的经济组织,而良好的运行机制是促进合作社健康发展的内在动力。促进农民合作社健康、可持续发展,必须逐步改变那种政府领办、集体主办的合作社现状,真正把权力下放给农民,调动和提高农民的积极性。在形式上,可以多鼓励农村大户和农村能人作为带头人,建立农民自己的农村合作社,并开展社员自治管理。

重新拾起农村传统社会资本,提高农村社会资本的存量,激发农民组织的内源式发展,重新形成农民之间的团结性和平等互惠的合作机制。形成一种即使彼此之间并没有产权连接,但却具有共同价值目标的柔性网络战略联盟。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 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 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 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 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 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现以“公司+合作社+农户”组织模式为例。首先,制定合作社章程,明确企业与农民职责分工,按约定保证农户收益,企业承担市场变化大风险,农户负责生产阶段的小风险,收益分配结构设计为:

合作社收益=养殖户保底收益+养殖户年底返利+分红+合作社服务费+农业保险费+盈余公积

其中,保底收益起到稳定农户军心的作用;年底返利起到约束农户行为的作用;分红起到激励做大做强的作用;服务费有利于聘请职业经理人,增强合作社主导者的积极性;农业保险起到降低风险作用;盈余公积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4)夯实“股权+服务+产品”的价值,增强组织黏性。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指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如果对照现代企业十六字方针“产权清晰、政企分开、权责明确、管理科学”,以及国外如火如荼的合作组织,不难发现我国合作组织存在如下问题:

1)自愿联合、民主管理、互助性是一种理想状态。市场化程度严重不足,单纯依靠情怀、觉悟是非常不切实际的,农户宁为鸡头、不为凤尾传统思想在作祟;

2)进入自愿,退出自由,门槛太低,退出成本几乎为零。造成成员忠诚度低,不会主动为合作社的发展出谋划策,有它不多,缺之不少,索取意识浓,奉献精神淡;

3)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只有责任,权力和利益不明确、不突出。以企业为主导的“公司+农户”的动机是销售农资,或是回收农产品;以经销商为主导的合作社的动机是促进饲料销售;养殖大户和能人主导的合作社的动机是获得工资和分红。企业的动机普遍得到认可,但经销商、养殖大户或农村能人的动机普遍遭到成员的反感,认为动机不纯。由此,凝聚力和信任度无法建立起来;

4)合作组织成立容易,价值呈现难。在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农技推广、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动作不大。主要原因是内生动力不足,等靠要思想严重,最终合作社变成可有可无的鸡肋;

5)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治理机制成摆设,财务人员和经理容易滋生腐败,侵害成员利益,农户是“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纷纷退出合作组织;

6)政府支农资金是把双刃剑,让它变成催化剂,而不是催眠药,不要把政府资金变成成立合作组织的唯一目的。

针对以上合作组织的种种弊端,饲料企业凭借自身的优势,可以帮助经销商或养殖大户建立合作社,切实创新“股权+服务+产品”价值内涵,增强养殖户黏性。总之,合作组织的成败关键在领头人,设计组织结构图如图7-3所示。

图7-3合作组织的设计组织结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