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新私有化浪潮

德鲁克在1969年出版的《断层年代》中就讨论了政府的局限性,提出了“私有化”这个概念以描述政府放弃国有公司和工厂的做法。准确地说,德鲁克此时提出的是重新私有化(re-privatize),这是私有化(privatize,也译为民营化)概念的前身133。在德鲁克提出这个概念之时,《经济学家》杂志甚至嘲笑这种思想是一个绝妙的谎言,根本不可能发生。

1979年,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一上台就采取了一系列私有化政策,将国有企业大刀阔斧地改变为私营企业。1986年,希拉克就任法国总理以后,采取了同样的方案。日本从铃木首相时期开始,也走上了民营化的道路。2005年,日本首相小泉纯一郎孤注一掷迫使国会通过了日本邮政民营化法案,在日本最后一个国有产权最集中的领域开始实施民营化改造。私有化浪潮还波及了发展中国家,中国、印度、南美及非洲的许多国家纷纷实行民营化政策。

今天的民营化概念与以前相比有了很大的不同。第一,民营化的领域大大扩展,不仅包括对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的民营化改造,而且一些原来认为只能由政府经营的公共服务与公用事业也加入到民营化的潮流中来。第二,民营化的主体不仅限于私人企业,越来越多的非营利组织也参与进来。在教育、保健、文化等领域,非营利组织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比如,美国佛罗里达州将初次触犯刑律的犯人保释给救世军照顾。这是因为初次犯罪的人如果被关进监狱,成为惯犯的概率非常之高,这些人出狱之后绝大多数将再也难以融入社会。而对这些罪行较轻的罪犯尤其是青少年让他们接受社区组织的管教和培训,他们重新做人的机会得到了极大的提高134。第三,民营化的方式各不相同,各国民营化各有其特点。民营化之后,政府、企业与非营利组织之间形成一种既有合作又有竞争的复杂关系。同时,由于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企业与非营利组织的活动跨越了国界,使得政府对民营化过程的规制面临挑战。

由于法律体系和文化背景的差异,各个国家对民营化的理解有很大不同。民营化这个概念,今天已经成为一个集合概念。各国对这个概念各自有着不同的表述,并有逐渐被一个含义更为宽泛意义更为中性的概念——公私伙伴关系(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简称PPP)所取代的趋势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