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职调查”起源于美国《1933年证券法》中规定的“尽职抗辩”(“Due Diligence Defense”)。《1933年证券法》确立了“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证券发行注册登记制度(有人习惯称此为“注册制”)。在“注册制”审核模式下,尽职调查是证券发行人或承销商免责的工具之一(即尽职抗辩):如果证券注册声明所披露的任何部分存在不真实、遗漏,除非购买人在购买时已知这种虚假和遗漏,否则,任何购买人都可依法起诉。因此,证券经纪和交易商必须对交易中的公司进行调查并披露有关信息,从而避免被诉。
2001年3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并实行了《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在该意见中首次明确规定了担任股票公开发行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当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对担任股票公开发行的主承销商关于新股发行尽职调查报告的必备内容做了详细规定,为证券公司进行股票发行业务的尽职调查提供了基本的工作指引和规范。自此以后,“尽职调查”在中国开始正式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