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结算在针对个人的采购、销售等活动中是比较常见的。现金结算是相对于通过银行转账结算而言的。
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相关规定,下列范围内可以使用现金: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结算点可以由人民银行予以调整;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如果超过限额,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除非经开户银行审核。违者被视为违法活动,有关机构可以处以罚款。
现金结算使公司的收入确认的真实性存疑,需要其他凭证佐证。如果现金结算占比高,则发行人需要合理解释现金结算占比较高的原因,并在股改前后对现金结算问题进行清理和整改,逐步降低现金结算的比例,直到完全实现银行转账支付。同时,公司应针对现金结算问题制定有关内部控制制度,如采购、销售及其他情形下的现金使用内部控制流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