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意向性结构

(一)“性质 ”与“质料”

  在《逻辑研究》中,胡塞尔指出,每一个意识行为都具有两个方面:性质(quality)与质料(matter)。我们把某体验称为判断,那么该体验必有一“内在特性”使它区别于意欲、希望或者别的什么行为,这个特性是所有判断行为所共有的,这就叫做行为的性质,而将这个判断与其他所有别的判断区别开来的首先便是行为的质料。性质把行为“印记”(stamp)为如表象或判断,而质料则使行为指向一个对象,如它使这个表象只显示这个对象而不是别的。“1+1=2”和“胡塞尔是一个犹太人”具有相同的行为“性质”(即“判断”),但行为的质料完全不同。而“胡塞尔是一个犹太人”和“胡塞尔是一个犹太人吗?”则具有相同的行为“质料”,但行为的性质不同。很显然,同一内容(质料)可以拥有不同的“性质”,如“火星上有智能动物”这一质料可以在不同的行为“性质”中出现:“火星上存在智能动物”“火星上存在智能动物吗?”“但愿火星上存在智能动物!”等等。同样,同一性质的行为可以拥有不同的质料。性质与质料是同一意向行为之不可分的两面,离开质料就无法设想性质,谁也无法设想没有任何内容的判断;同样,离开性质也无法设想质料,一个不是表象、不是判断,不是……不是任何性质的质料是不可设想的。总之“性质只决定在某种方式下早已得到呈现的东西在意向中是作为被希望、被疑问还是作为被断定在判断等等中给出。而质料则必须是行为中给予其对象指向性的要素,这一指向是完全确定的,它不仅确立了一般方式下的被意味的对象,而且也确立了对象之被意味的准确方式。说得更清楚一点,质料乃是一行为的现象学内容的特殊方面,这一方面不仅确定着行为所把握的对象而且也确定着对象之被把握的方式、属性、关系、范畴形式……”42

  (二)意向行为的实在内容与意向内容

  行为的实在内容是指该行为的具体的或抽象的(即无法独立自存的)部分之总体,是实际组成该行为每部分体验的总体。它是在体验中实在地给出来的,是实在地发生于意识之中的东西,它属于描述心理学的研究领域。例如,对于说话的声音,我们可进行纯粹描述活动:声音之调子、节奏、高低等等,至于这声音究竟是由什么器官发出、如何发出以及如何传递与接收等等,则不属于描述心理学之范围,而由解释的心理学负责。而关于这话音的意义,我们则既不能把它归结为产生该话音的生理器官,也不能归结为某种声音的纯粹音响振动,它属于完全不同的一个领域,即行为的意向内容领域。行为的意向内容尽管也可以说在意识中,但这个在之中(in),绝不是实在地在之中(really in),而是观念地在之中(ideally in)。

  行为的实在内容作为该行为的一部分而内在于其中,是时间性的、个体性的心理事件,行为的意向内容作为观念(ideal)是非时间性的、普遍的,两者分属不同层面。“2+2=4”这个简单的算术命题可以在不同的意识行为中给出:一个幼儿会扳着两个手指头再扳着两个指头得出,另一个幼儿会用两个布娃娃再加上两个布娃娃得出……得出2+2=4的具体的心理计数活动是个体性的,但其意向内容(2+2=4)却是相同的。意向内容与实在行为的关系是共性与个性的关系,前者在后者中得到“例示”“实现”(realization)。

 (三)Noesis,Hyle与Noema

Noesis与Noema这对范畴是在《观念》第一卷中提出来的。《逻辑研究》中的行为的实在内容现在被称为noesis与质素(hyle),其意向相关亦即非实在的意向内容则被称为noema。noesis乃希腊文中的理解、理智,是从“noein”(意即思维、感知)而来,后者则源自“nous”(努斯)一词,nous是希腊哲学中的一个重要术语,一般译为“心灵”(mind)。胡塞尔用noesis一词专指意识行为的实在内容中的那些“自身拥有意向性特征的心理过程的要素”,而不包括非意向的质素。

noesis具有两个方面:

(1)意识行为的特性,这一特性使得意识行为属于某类行为。如知觉行为、记忆行为、想象行为等等,这与《逻辑研究》中的“性质”是一致的。当然,意识行为的分类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如实显的行为与潜在的行为的区分,实显的(actual)行为即是自我生存于其中的行为,在这种行为中我思以其“心理目光”直接指向其相关的对象,明确的指向性、朝向性是实显性行为的特征,而潜在的行为则是围绕在实显性行为的周围体验。我看到桌子上的茶杯,看到茶杯的知觉行为即属实显性行为,但茶杯周围的书、笔记本、墨水瓶等等无疑也在某“直观场”中被知觉为在那儿,只不过我未曾将注意的目光指向它们而已,因此每一个实显的意识都被潜在的意识、隐含的意识所缠绕,都有自己的视界(Horizon)。

(2)授义的特性(meaning-conferring)。noesis的授义功能决定了行为的内容,这与《逻辑研究》中的“质料”大致相当。之所以说“大致相当”,是因为在《逻辑研究》中行为的实在内容是行为的意向本质的“例示”,而在《观念》中,noesis授义于意向体验,所授之意义(Sinn)不再只是得到例示的本质,而是意义结构(noema)。43

  意向体验的实在内容除了noesis外,尚有hyle(质素),即《逻辑研究》中的感觉材料,质素本身不具有意向性,是无意义的,因此与意向行为的本质无关,是“无形式的材料”(formless stuff)。与此相对,noesis则是“无材料的形式”(stuffless form)。在知觉行为中,noesis通过授义活动而使此无形式的材料(质素)被“激活”。未被激活的、未被授义(未被诠释)的质素、“感觉束”“感觉流”,这些东西本身是无意义的,它们也不能在任何“混合体”中产生意义,这一点是在《观念》第八十六节明确得到强调的。在该书的第三十六节及九十七节,胡塞尔用人对白纸及树之颜色的体验两例,说明质素不具意向性:在对白纸的知觉体验中,通过现象学反思,可以发现“某种不可分地属于该具体知觉的本质的东西”,而且是作为一种“实在的具体内在组成成分”即白色感觉;一棵树的颜色(“自然的”人看到的树的颜色并不属于作为“实在的组成成分的知觉体验”,但在其中可发现某种“类似于颜色的东西”即“颜色感觉”。无论是对白纸体验中的白色感觉还是对树体验中的颜色感觉,它们本身都是“质素因素”,都不是“对某物的一种意识”,“自我不是转向它们,而是转向对象”,通过noesis的“统握” (apprehensions)、“授义”而成为“显现着的颜色”。因此,质素只有与相应的noesis结合才能最终指向一个对象,质素的作用仅在于为noesis的指向性提供一直观的明证性资源(直观充实)。

  noema是noesis的相关者,是意向体验的观念(ideal)成分。与noesis的两个方面相对应,noema也具有两个方面:(1)与意向行为特性相对应的观念成分;(2)与授义活动相对应的‘‘含义”(noematic Sinn),含义乃noema的根本成分,它决定了意向性的根本特征:指向性即指向某个对象,不仅如此,含义也确定着对象之被如此这般意向的方式。因此,含义在意向性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一,它是一个可确定的X(a determinable X),这个X决定着哪一个对象是被意向的;其二,它是诸属性的聚合体,它是上述X的具体内容。

  noesis与noema是每一意向体验中不可分的两面,是意向行为中的意识本身与意识相关者,没有noema的noesis和没有noesis的noema都是不可设想的,两者之间乃是平行相关地联系在一起,“不存在任何一个没有相关的noematic要素的noetic要素”44。noesis与noema关系大致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每一noesis都有其自己的noema;(2)不同的意向行为可拥有同一个noema;(3)每一个noetic要素都有其相应的noematic要素。

  那么,noema与意识对象又有什么关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