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偿方式:“自力救济”(直接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和“公力救济”(动用国家力量)。
承担方式:如修理、重做、更换、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求偿范围:人身权包括生命健康权,人格方面的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等。财产损害包括财产上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指现有财产上的损失,如财物被毁损、伤残后花用的医药费等。间接损失,指可以得到的利益没有得到,如因侵害住院而减少的劳动收入,或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而得不到劳动报酬,精神损害赔偿等。
求偿主体:
(1)购买者,即购买商品为己所用的消费者。
(2)商品的使用者,即不是直接购买商品为己所用的消费者。
(3)接受服务者。
(4)第三人,即在别人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过程中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其他消费者。
赔偿主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45条说明了谁应负责——第一责任人。
求偿途径:(与方式雷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5种途径)。
求偿支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6~47条,行政机关、消协、法院、仲裁机构。
赔偿条件及要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8~54条。
惩罚性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5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