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所复核委员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复核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复核。
复核委员会审议期间,可以要求上市公司、保荐机构和证券服务机构提供补充材料,提供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听证及审议期限。
公司和相关机构提供补充材料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0个交易日。公司和相关机构未按交易所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补充材料的,交易所复核委员会继续进行听证或者审议。
交易所可以自行或委托相关机构就公司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核查结果提交复核委员会审议。调查核实期间不计入审议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