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考勤制度

(1)打卡考勤:办公室、专卖店应备有考勤设备,专人负责考勤统计,并进行通报。门店考勤一般由店长负责统计、办公室考勤由人事行政负责统计。

(2)迟到:在规定上班时间5分钟后到岗,视为迟到。每迟到1次,发红包10元;连续迟到,第二次、第三次发红包20元、30元。迟到1个小时以上者,按旷工(半天)处理。

(3)早退:在规定下班时间前离岗,视为早退。每早退1次,发红包10元;连续早退,第二次、第三次发红包20元、30元。早退1个小时以上者,按旷工(半天)处理。

(4)旷工: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上班者,或请假原因不属实者。请假期限已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者。不服从工作安排,未按时到工作岗位工作者。旷工当月无全勤奖,并按照旷工时间×2扣除对应基础工资。当月累计旷工6天,连续旷工3天者,公司有权予以劝退。

(5)加班:经公司批准的,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的上班时间,称为加班。在不违反法规的情况下,原则上不设加班工资,但可以调休。

(6)工作时间:结合当地情况制定,由于零售行业工作的特殊性,一般每月休息4天。除行政财务人员外,周末及节假日不可以休息。

(7)请假:所有员工请假,须由本人亲自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休假,否则将视为旷工;除非当天遇到紧急情况,事假原则上必须提前1天申请;特殊情况需先以电话方式请假后及时补办手续。

(8)病假请假,须出示有关医疗证明,若遇突发性疾病须在第一时间,通过电话向上级请假,假后须及时补办假条并出示医疗原始单据(处方单和缴款发票)。

(9)请假期间的待遇,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执行。丧假、 婚假、产假等,按照国家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