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交控科技股份【无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控科技,股票代码688015),原名“北京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9月14日更名为“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持有北京市工商局丰台分局于2019年3月25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106697684368N的《营业执照》。
发行人经营范围为经营SMT生产线(轨道交通列车运行控制系统)(仅限在丰台区科技园海鹰路6号院北京总部国际3号楼一层经营);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检测、技术咨询、技术转让;销售机械设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
发行人主营业务是以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CBTC技术为核心,专业从事城市轨道交通信号系统的研发、关键设备的研制、系统集成,以及信号系统总承包。
发行人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披露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资料、发行人报告期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文件等资料并经律师核查:
(1)发行人股权结构分散,不存在单一股东持股超过30%的情形;
(2)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京投公司、爱地浩海、交大资产、交大创新、郜春海、唐涛,其中京投公司与基石基金系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发行人26.6639%的股份;交大资产与交大创新系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发行人14.6207%的股份;前述持股5%以上股东单独持股或与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均未超过30%,均无法控制发行人股东大会或对股东大会决议产生决定性影响;
(3)发行人不存在单一股东能够决定发行人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的情形,发行人根据其内部决策制度作出相关决策,发行人任何单一股东无法控制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任何一名股东均未通过其提名的董事控制公司的董事会,亦无法对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产生决定性影响;
(4)最近两年发行人股权及控制结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无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不影响公司治理的有效性。本所认为,发行人无实际控制人。
监管机构对无实际控制人的情况请发行人结合公司的股权结构、章程规定、公司治理情况、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决议情况,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情况,披露认定发行人无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及依据是否充分,上市后保持股权和控制结构稳定的安排措施及可行性;说明无实际控制人的持续性,对公司治理有效性是否构成影响。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就发行人是否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最近2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等相关规定、是否通过认定无实际控制人规避发行条件或监管发表明确意见。
发行人律师回复如下:
(1)认定发行人无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调档文件、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发行人内部治理制度、发行人全体股东填写的调查表、发行人历次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的签到册、表决票及决议文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任免文件、发行人的说明,并经律师与发行人主要股东的访谈,认定发行人无实际控制的原因如下:
①发行人不存在单一股东单独持股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超过50%的情形;
②发行人股权结构分散,不存在单一股东实际支配发行人股份表决权超过30%的情形;③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京投公司、爱地浩海、交大资产、交大创新、郜春海、唐涛,其中京投公司与基石基金系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发行人26.6639%股份;交大资产与交大创新系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发行人14.6207%股份;前述持股5%以上股东单独持股或与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均未超过30%,实际支配发行人股份表决权均未超过30%,均无法控制发行人股东大会或对股东大会决议产生决定性影响;
④发行人不存在单一股东能够决定发行人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的情形,发行人根据其内部决策制度作出相关决策,发行人任何单一股东无法控制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任何一名股东均未通过其提名的董事控制公司的董事会,亦无法对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产生决定性影响;
⑤最近两年发行人股权及控制结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且历次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及股东大会均未出现过僵局的情形,内部决策程序均能正常履行并作出有效决议;
⑥最近两年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任免均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发行人董事、股东均积极出席了历次董事会、股东会及股东大会、所有董事和股东均按照各自的意愿进行充分沟通、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不存在持股比例较高的一个或几个股东控制发行人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或对其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情况,无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不影响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⑦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股权结构、董事会成员、经营管理层及主营业务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A.报告期内,公司股权结构稳定,未发生变化。
B.报告期内,公司董事始终保持为9名,其中董事长郜春海、董事兼董事会秘书李春红、京投公司委派董事王燕凯均保持不变。另外3名股东委派董事因派出单位人事变动有所更换,其中交大资产将委派董事由沈永清更换为王予新,京投公司将委派董事由宣晶更换为任宇航,爱地浩海将委派董事由张鸥更换为王梅。虽然股东委派董事的具体人员有所变动,但并不影响公司的经营决策和发展战略。
C.报告期内,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中,顿飞、秦红全为京投公司推荐。副总经理姜波因身体原因主动辞去副总经理职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并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的经营管理方式、经营方针和发展战略也并未因上述调整而发生变化。因此,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
D.公司的主营业务是以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CBTC技术为核心,专业从事城市轨道交通信号系统的研发、关键设备的研制、系统集成,以及信号系统总承包。自成立以来,发行人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
基于上述情况,本所认为,发行人无实际控制人,认定发行人无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及依据充分。
(2)上市后保持股权和控制结构稳定的安排措施及可行性。
根据发行人各股东出具的股份锁定承诺函,合计持有发行人前51%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股份锁定期均为36个月,并承诺了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的相关条件。通过前述股份锁定的安排,保持发行人在上市后的股权结构稳定,保证股东大会作为决策层的稳定性。
根据发行人历次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的签到册、表决票及决议文件、发行人制定的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发行人的说明并经律师核查,发行人依法制定了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公司设置了独立董事,强化对董事会及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公司董事、监事选任实施累积投票制,任何股东均不能通过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公司历次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均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履行职责,该等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会议议案均是由与会董事、监事、股东合法表决通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组织架构图、内部治理制度、发行人的说明并经律师核查,发行人制定了包括组织架构、治理结构、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等在内的较为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以确保发行人的经营活动有章可循。
京投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基石基金、郜春海、交大资产、交大创新已就不谋求发行人控制权出具《关于不谋求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的承诺》,承诺内容如下:
①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除在《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已披露的一致行动关系和关联关系外,本单位(本人)与交控科技其他现有股东不存在任何上市规则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联关系,不存在其他一致行动的协议或者约定,不存在虽未登记在本单位(本人)名下但可以实际支配的交控科技股份表决权。
②在交控科技上市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本单位(本人)不以任何形式谋求成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以控制为目的增持发行人股份。
③在交控科技上市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本单位(本人)将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不与除《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已经披露的一致行动人外的任何其他交控科技股东签订一致行动协议或通过投票权委托等其他方式谋求交控科技的控制权。
④在交控科技上市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本单位(本人)及本单位(本人)的一致行动人不增加在交控科技董事会提名的董事数量。
基于上述情况,本所认为,发行人已就上市后保持股权和控制结构稳定作出了相关安排措施,该等安排措施有利于发行人上市后的股权和控制结构保持稳定,具有可行性。
(3)说明无实际控制人的持续性,对公司治理有效性是否构成影响。
根据发行人各股东出具的股份锁定承诺函,合计持有发行人前51%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就股份锁定期分别出具承诺,“本单位/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前述股份锁定安排有利于发行人上市后的股权和控制结构保持稳定。此外,发行人上市后各股东的股权比例将被进一步稀释,各股东更难取得发行人的控制权。
根据发行人内部治理制度、发行人制定的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发行人历次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的签到册、表决票及决议文件、发行人的说明,并经律师与发行人各业务主管负责人的访谈,发行人依法制定了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均良好有效运行,该等制度能够保障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得到有效治理;发行人历次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及股东大会均未出现过僵局的情形,内部决策制度运行良好,内部决策程序均能正常履行并作出有效决议。
京投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基石基金、郜春海、交大资产、交大创新已就不谋求发行人控制权出具《关于不谋求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的承诺》,承诺内容如下:
①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除在《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已披露的一致行动关系和关联关系外,本单位(本人)与交控科技其他现有股东不存在任何上市规则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联关系,不存在其他一致行动的协议或者约定,不存在虽未登记在本单位(本人)名下但可以实际支配的交控科技股份表决权。
②在交控科技上市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本单位(本人)不以任何形式谋求成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以控制为目的增持发行人股份。
③在交控科技上市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本单位(本人)将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不与除《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已经披露的一致行动人外的任何其他交控科技股东签订一致行动协议或通过投票权委托等其他方式谋求交控科技的控制权。
④在交控科技上市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本单位(本人)及本单位(本人)的一致行动人不增加在交控科技董事会提名的董事数量。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无实际控制人的情形具有持续性,不会对公司治理的有效性构成不利影响。
(4)请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就发行人是否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最近2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等相关规定、是否通过认定无实际控制人规避发行条件或监管发表明确意见。
①发行人符合《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最近2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等相关规定。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调档文件、发行人的内部治理文件、发行人制定的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发行人最近两年历次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签到册、表决票及决议文件、发行人的说明,并经律师对发行人主要股东及发行人各业务主管负责人的访谈,发行人最近2年股权结构和控制结构未发生变化,发行人最近2年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均良好有效运行,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均能有效作出决议,不存在某个股东单独或某几个股东共同控制发行人生产经营和内部决策的情形,发行人最近2年无实际控制人的状态没有发生过变更。
基于前述情况,本所认为,发行人符合《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最近2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相关规定。
②发行人不存在通过认定无实际控制人规避发行条件或监管发表明确意见的情形。
A.发行人不存在通过认定无实际控制人规避同业竞争问题的情形。
公司第一大股东为京投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基石基金,第二大股东郜春海,第三大股东交大资产及其一致行动人交大创新,上述股东合计持有公司56.1086%的股权。报告期内,前述股东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具体情况如下:
a)京投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基石基金。
根据京投公司和基石基金的工商资料、股东调查表并经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查询,京投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承担以轨道交通为主的基础设施投融资、土地与物业开发经营等相关资源经营与服务职能,负责北京市地铁等轨道交通建设完成后的运营管理。京投公司及基石基金控制的其他企业中不存在与公司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的企业,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b)郜春海。
根据郜春海的股东调查表并经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查询,郜春海全职就职于发行人,不存在控制的其他企业。
c)交大资产及其一致行动人交大创新。
根据交大资产及交大创新的工商资料、股东调查表并经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查询,交大资产和交大创新均为北京交通大学的对外投资平台,主营业务均为投资业务及投资咨询服务。交大资产和交大创新控制的其他企业中不存在与公司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的企业,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京投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基石基金、郜春海、交大资产及其一致行动人交大创新均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不含交控科技及其子公司,下同)没有在中国境内外从事任何与交控科技(含其子公司,下同)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同时,针对未来可能存在的潜在同业竞争,前述股东承诺:“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如有)今后的任何时间不会直接或间接的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作和联营)参与或进行任何与交控科技从事的现有业务有实质性竞争或可能有实质性竞争的业务活动;如果本单位现在及未来存在任何与交控科技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机会,将立即通知交控科技并无条件将该等业务机会提供给交控科技”。
结合《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第5答(一)的相关规定,发行人持股合计前51%以上股东京投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基石基金、郜春海、交大资产及其一致行动人交大创新及其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发行人不存在通过认定无实际控制人规避同业竞争问题的情形。
B.发行人不存在通过认定无实际控制人规避其他发行条件或监管的情形。
根据《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发行条件和监管如下:
a)《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主要股东填写的调查表、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发行人主要股东的承诺,经律师与发行人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发行人主要股东进行的访谈,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主要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b)《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2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调档文件、发行人及发行人主要股东的承诺并经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查询,发行人主要股东和受主要股东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2年发行人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的情况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c)《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最近3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根据发行人、京投公司、基石基金、交大资产、交大创新提供的《企业信用报告》、发行人、京投公司、基石基金、交大资产、交大创新及郜春海的承诺、并经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站(http://zhixing.court.gov.cn/search/)、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网站(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最近3年内,发行人、京投公司、基石基金、交大资产、交大创新及郜春海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d)《上市规则》第2.4.4条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本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上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鉴于发行人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计持有发行人前51%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就股份锁定期分别出具承诺,“本单位/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该等股东作出的承诺符合《上市规则》第2.4.4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符合《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最近2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相关规定;发行人不存在通过认定无实际控制人规避发行条件或监管发表明确意见的情形。
案例二:赛诺医疗【红筹拆除前后实际控制人情况】
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赛诺医疗,股票代码688108)专业从事介入医疗领域III类医疗器械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公司于2007年9月由留美博士孙箭华先生在天津经济开发区创办,注册资本3000万美元。现有2300m²研发、生产基地,其中包括1000m²万元级净化车间,配备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研发、生产和检测设备;生产及质量控制全部聘用高精尖人才,经过专业培训上岗。公司坚持自主创新、恪守品质、走国际化道路,致力于推进中国介入行业技术的发展,打造“中国创造”的品牌,提高在国际范围内的影响力。
发行人的招股书披露,发行人控股股东伟信阳光直接持有发行人25.25%的股份。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孙箭华合计控制发行人33.37%的股份。于是监管机构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孙箭华完整的任职经历,说明2017年4月红筹架构拆除前,赛诺控股层面是否存在表决权特殊安排,红筹架构拆除前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是否变更。
发行人律师回复:
(1)核查过程:
①查阅了发行人自设立以来的三会文件、董事提名文件等;
②查阅了赛诺控股红筹架构拆除前的融资文件、股东协议、公司章程中包含的表决权特殊安排,以及主要优先股股东出具的关于控制权相关事宜的声明;
③查阅了红筹架构拆除前赛诺控股层面的历次董事会、股东会表决情况;
④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前身的董事会设置、表决情况;
⑤审阅了发行人的现行《公司章程》。
(2)核查内容及结果:
红筹架构拆除前,孙箭华通过WellSun持有赛诺控股36.98%的股权(如剔除预留ESOP部分,则持股比例为41.60%),为赛诺控股单一持股比例高的股东,而其他赛诺控股股东之间除DenluxMicroport和DenluxCapital外并无关联,彼此之间亦未就共同控制公司达成任何协议安排或约定。故此赛诺医疗作为赛诺控股的全资子公司,孙箭华通过WellSun和赛诺控股间接持有赛诺医疗36.98%权益(如剔除预留ESOP部分,则持股比例为41.60%),为持股份额大的间接股东。
根据CSFStent、DenluxMicroport、DechengCapital、GreatNoble分别于2014年12月30日签署的《SHAREHOLDERDECLARATIONANDCONFIRMATION》,确认其作为优先股股东本质上均为赛诺控股的财务投资者,拥有的优先权和保护条款是为了保护投资利益而并无意图介入参与赛诺控股的实际经营,不愿意也从未试图使用该等权利对赛诺控股的管理、经营和控制产生影响;上述股东始终认可并尊重孙箭华为赛诺控股的实际控制人,对于其在赛诺控股经营和发展方面的实际控制地位不会提出任何形式的异议,也不会通过单方行动或与其他方合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以及事实上的一致行动)的方式增加持股比例进而损害孙箭华的实际控制人地位。
自赛诺有限2007年9月设立至今,孙箭华一直担任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根据赛诺医疗《公司章程》及《预算管理制度》《财务报销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孙箭华对赛诺医疗设立以来的日常经营管理事项、人事任免和董事会决策拥有重大影响力。
红筹架构拆除前赛诺有限的董事均由其唯一法人股东赛诺控股委派,故可以理解为赛诺控股层面的决策控制权对赛诺医疗具有传导性。红筹架构拆除前赛诺控股有5名董事,包括孙箭华、李华、XUWEI(DenluxMicroport委派)、AndrewLo(CSFStent委派)和CUIXiangmin(DechengCapital委派),外部投资者委派的董事占赛诺控股董事会多数席位。如前所述,赛诺控股的优先股股东及优先股股东委派的董事对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人事任免、对外担保、对外投资、修改章程、关联交易等事项享有特殊表决权。但是赛诺控股历史上历次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上述特殊权利从未行使过。自赛诺控股设立以来,孙箭华作为董事长提议的议案及所做的报告,均获得出席会议董事的全票通过,未发生过由于优先股股东、优先股股东委派董事未投赞成票而导致议案未能在董事会、股东会通过的情形。所以,从公司实际运营的角度而言,孙箭华作为实际持有赛诺控股大份额股份的股东,仍可对赛诺控股的重大事项,如对外投资、增加经营范围、公司治理、修改章程、人事任免、经营策略等方面具有重大影响,而优先股股东在部分重大事项上保护性权利的设置仅是从保护投资方利益不被减损的角度设置,其设置的意义及形式均不以取代或试图取得公司控制权为目的。
综上所述,律师认为,赛诺控股层面的优先股股东虽然在董事会及股东会部分事项的表决上享有部分特殊权利,但孙箭华仍可对赛诺控股的重大事项具有重大影响,故此,在红筹架构拆除前孙箭华先生系赛诺控股实际控制人并进而实际控制赛诺有限,与红筹架构拆除后实际控制人保持一致,未发生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