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同步披露和一致性原则

在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同时有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应当保证将境外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同时在指定媒体上按照《科创板创新试点红筹企业财务报告信息披露指引》规定披露。红筹企业境内财务信息披露应遵循“就高不就低”原则,对于在境外财务报告中披露的信息,在其境内上市财务报告中也应予以披露。

上市公司就同一事件向境外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报告和公告应当与向交易所提供的内容一致。出现重大差异时,公司应当向交易所作出专项说明,并按照交易所要求披露更正或补充公告。红筹企业采用境外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时,除提供按境外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外,还应提供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调整的差异调节信息,具体包括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重述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对于重述的符合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的财务报表,不需要提供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的附注信息,但需要提供与按境外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主要差异及调节过程信息。

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被境外证券交易所停牌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停牌的事项和原因,并提交是否需要向交易所申请停牌的书面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