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程序规定

1.申请、注册与行权

红筹企业申请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的,应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的规定,取得交易所出具的同意发行上市审核意见并由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

红筹企业在境内发行存托凭证并上市的,还应当提交本次发行的存托凭证已经中国结算存管的证明文件、经签署的存托协议、托管协议文本,以及托管人出具的存托凭证所对应基础证券的托管凭证等文件。

红筹企业、存托人应当合理安排存托凭证持有人权利行使的时间和方式,保障其有足够时间和便利条件行使相应权利,并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及时披露存托凭证持有人权利行使的时间、方式、具体要求和权利行使结果。

公司、存托人通过交易所或者交易所子公司提供的网络系统征集存托凭证持有人投票意愿的,具体业务流程按照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业务协议的约定办理,并由公司或者存托人按照存托协议的约定向市场公告。

2.董事会事项

根据公司注册地公司法等法规和公司章程或者章程性文件规定,红筹企业无须就本次境内发行上市事宜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其申请上市时可不提交股东大会决议,但应当提交相关董事会决议。

红筹企业注册地公司法等法规或者实践中普遍认同的标准对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职责有不同规定或者安排,导致董事会、独立董事无法按照交易所规定履行职责或者发表意见的,红筹企业应当详细说明情况和原因,并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3.股东大会事项

红筹企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交易、关联交易等事项,可以按照其已披露的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按照前述规定将相关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及时予以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