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程可以分包,分不了的是责任——违法分包

主要表现

(1)总包方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个人或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2)总包合同中明确不允许分包的工程,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或同意,总包方擅自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

(3)总包方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

(4)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5)勘察设计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设计人将其承包的部分勘察设计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6)以劳务分包为名承接工程的违法分包行为,即劳务分包人除劳务费用外还计取分包工程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

法律后果

(1)违法分包工程违反《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由此签订的合同无效。

(2)违法分包其他法律后果同本章第一类(二)“工程建设不是‘击鼓传花’——转包”部分。

防范措施

(1)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分包工程的规定,依法进行分包,分包单位应当具有完成分包工程相应的工程资质,分包行为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不能分包,应当自行完成。

(2)总包方应加强对分包单位的履约管理,确保分包工程履约符合总包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质量目标、工期目标、里程碑时间节点目标、专业技术规范规程、行业标准与质量验收标准等。

(3)总包方应加强对分包单位履行分包合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要求分包单位提供其主要工作人员劳动合同及社保缴纳证明,防止分包单位将工程再分包。一旦发现再分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及时予以纠正,若给总承包单位造成损失,除追究其违约责任直至解除分包合同外,建议将其列入公司供应商黑名单予以惩戒。

(4)总包方应加强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对出入项目现场的农民工实行出入打卡记录,监督和保障项目现场农民工工资支付到位,避免因违法分包问题引发农民工工资争议或群体事件,给总包方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