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风险揭示

。投资者自身亦应当充分了解交易风险和交易规则。风险揭示书中列举的风险为不完全列举,至少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1)企业上市后持续创新能力、主营业务发展的可持续性、公司收入及盈利水平等仍具有较大不确定性。

(2)股票上市后股份存在波动的风险;

(3)存在中止发行,上市后可能退市的风险;

(4)超额配售后增发股票的风险;

(5)表决权差异安排意味着普通投资者的表决权对公司影响有限的风险;

(6)特别表决权转让普通股份生效时点与转换登记时点差异风险;

(7)与交易所主板上市规则、交易申报规则、融资融券规则、盘中临时停牌规则和异常波动核查制度不同的风险;

(8)红筹企业注册地、上市地与境内保护措施差异及存托凭证交易不等于直接持有基础证券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