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息披露监管方式
交易所通过审阅信息披露文件、提出问询等方式进行信息披露事中、事后监管,督促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督促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履行职责。信息披露涉及重大复杂、无先例事项的,交易所可以实施事前审核。
2.形式审核
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文件实施形式审核,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3.问询方式
交易所经审核认为信息披露文件存在重大问题,可以提出问询。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如实答复,并披露补充或者更正公告。
4.交易所公告
上市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上市规则》或者交易所要求进行公告的,或者交易所认为有必要公布的,交易所可以以交易所公告形式向市场说明有关情况。
5.直通车
上市公司应当通过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登记公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上市公司或者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办理公告登记。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披露的信息与登记的公告内容一致。未能按照登记内容披露的,应当立即向交易所报告并及时更正。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信息披露文件。
6.暂停直通车业务
上市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告屡次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情形的,交易所可以决定对其暂停适用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