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科技创新型企业,尤其需要关注发行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存在承担竞业禁止义务及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情形。为此,需要对股东进行背景调查,了解股东原任职单位所担任的职务及具体工作内容,是否签署竞业限制和保密协议,未直接受让公司股权是否因为要规避竞业限制、保密责任。
对于曾任职于其他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应说明其离职原因,与前任职单位是否签署了竞业限制协议,是否与之前任职单位存在职务发明归属问题争议。在核查这些情况时,需要了解相关人员的简历、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等内容及原单位经营范围、原单位社保缴纳记录及员工离职证明等相关信息。
如果发行人需要与本单位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首先在主体方面,将人员限制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适用期间设置为在职期间和离职后两年内,通过概括加列举的方式对范围和地域进行限制。在公司认为没有限制必要时,应当及时通知劳动者解除竞业限制义务,以避免被劳动者追偿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