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对合作方资信调查研判不足

主要表现

(1)投标签约前,对建设单位、联合体成员资信、资质、履约能力和支付能力不进行翔实的调查与核实,尤其与民营资本合作前未开展尽职调查,轻信相关人员口头介绍和空头许诺。

(2)投标签约前,急于拿到订单,对项目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要素风险评估不足,盲目投标、权利义务严重失衡,缴纳投标保证金、开具银行保函等实质工作投入,导致在源头埋下巨大风险隐患并发生严重经济损失:

①项目是否真实、合法;

②是否需要总包方垫资;

③资金来源是否落实、可靠;

④前期各种立项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⑤商业模式是否存在资金“走账”、倒卖“路条”的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法律后果

(1)建设单位资信较差,资金来源不明确,签约后可能会导致总包方变相垫资、不能开工或者开工后中途停工,回款没有保障,还将引发对下游分包方、供货商承担违约责任。

(2)联合体合作方资信、资质、履约能力不足,可能引发总包方对其违约行为向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被迫在履约过程中发生垫资或重大经营亏损难以追索。

(3)项目信息不真实,总包方存在被欺诈、诈骗的风险,盲目投标、缴纳投标保证金、签约、开具银行保函可能导致总包方支付资金无法追回,若大额银行保函被恶意兑付,不仅损害公司的金融信誉,还可能引发国有资金流失。

(4)项目商业模式存在合法合规风险,可能导致合同无效,合同预期利益缺乏法律保障,若被国家监管叫停则合同成本投入难以追回,还可能引发相关行政处罚,对公司投标将产生“一票否决”的长远影响。

防范措施

(1)项目投标、签约前,对合作方资信、资质、履约能力,以及项目信息应充分调查、了解,确保项目真实、合法、有效。

(2)充分利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企查查”“信用中国”及相关官方网站等信息平台,对建设单位、联合体合作方进行客观、全面、细致的资信调查,对重大的与民营资本合作项目应开展专项尽职调查,原则上应禁止与资信不佳的单位合作。

(3)与资信不佳的单位应审慎合作,或要求提供有效的担保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公司股权质押、电站电费收益权质押、出具见索即付履约保函、房产抵押、实际控制人保证等。但需要注意,在合作方不具备履约资信能力的情况下,不能单纯依赖担保开展项目合作。

(4)对项目招标条件、特殊合同条款应进行严格审查,对项目商业模式是否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如涉嫌非正常资金“走账”、虚开增值税发票、倒卖“路条”等情况及引发的风险进行充分评估和论证,如有上述违规事项,应停止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