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公司法》的规定。

1.任职资格

《公司法》第1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公司法》147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2.禁止行为

《公司法》148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2013年修订)》第10—11条规定:第十条除第十一条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为董事候选人:

(1)三年内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三年内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3)处于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市场禁入期;

(4)处于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期间。

本条所述期间,以拟审议相关董事提名议案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为截止日。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的在任董事出现第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之一,董事会认为该董事继续担任董事职务对公司经营有重要作用的,可以提名其为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并应充分披露提名理由。

前述提名的相关决议除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权过半数通过外,还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股权过半数通过。

除前述内容之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还需要遵守《公务员法》《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规范财政部工作人员在企业兼职行为的暂行办法》《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年检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