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结果表明“财务指标”规定情形已经消除的,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向交易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

研发型上市公司自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6个月内,公司市值及相关产品、业务等指标符合“五套市值指标”第五项规定要求的,可以向交易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

上市公司向交易所提交撤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申请后,应当在次一交易日作出公告。

交易所于收到上市公司申请之日后的15个交易日内,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

交易所决定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交易所要求在撤销退市风险警示之前一个交易日作出公告。

公司股票在公告披露日停牌一天,公告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于披露日次一交易日停牌一天。交易所自复牌之日起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