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ema”这个词很难翻译,问题主要还不是因为难于找到相对应的词汇,而是在于对这个词本身的含义的理解,在现象学界一直存在着较大的争论。欧洲的现象学家Guido Küng教授在其《作为Noema与作为所指的世界》一文中认为Noema“是一个难懂的理论,但它起着如此关键性的作用,如果对它没有很好的把握,那么对现象学正确的理解看来是不可能的”。45美国现象学家Mohanty教授更是明确指出,“只是有了Noema,我们才进入到了意向性概念的真正核心”。46因此,很有必要认真考察一下围绕Noema问题所发生的争论。
第一种是实在论解释。这种解释把Noema直接与实在对象划等号,认为胡塞尔藉其Noema理论使得主体挣脱了内在性枷锁而指向了实在世界。这种解释从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中的一段话中找到了依据:“我们只需承认,一个表象的意向对象与它的实际对象是相同的,并且有时与其外部对象也是一致的,因而对它们的区别没有意义。”这种实在论的解释遭到了德布尔(de Boer)的强有力的驳斥,他在《胡塞尔思想的发展》一书中明确指出,被用来支持实在论解释的上述胡塞尔的那段话并不是直接针对布伦塔诺的,因为胡塞尔对布伦塔诺关于意向对象与“实在”对象的区分并无异议。胡塞尔真正针对的是中世纪经院哲学的意向性观念以及受此影响的瓦道夫斯基(Twardowski)的观点。后者认为当某人形成关于某对象的表象时,他同时形成了一个与该对象有关的内容的表象,这个被呈现的对象,即表象活动自身指向的对象,是表象的原初对象;而那个赖以指向该对象的内容则是表象活动的二级对象。例如,一个画家画出一幅风景画,从实在论意义上看,画中被画出的东西乃是被描绘出的风景,这里风景相当于原初对象;但我们也可以说这画本身即是被画出的图画,图画相当于二级对象。胡塞尔上面那段引起争议的话就是针对此类看法而发的。当胡塞尔说意向对象和实在对象之间不存在区别时,他的意思无非是意向对象就是意向的实在对象,知觉中不存在两个对象,不存在指向两个方向的表象活动,意向对象就是知觉的直接的和唯一的对象。47
第二种解释以古尔维奇为代表。他在《胡塞尔的意识的意向性理论》这一颇有影响的论文中指出,Noema必须与被知觉物(the thing perceived)区别开来,后者可以从不同角度被看到——从前面、从后面、从侧面、从上面、从下面等等,而Noema则只是意指着这些诸方面中的一个方面呈现自身的被知觉物。因此,必须在“被意向的对象” (object which is intended)与“如是被意向的对象”(the object as it is intended)进行区分,后者才是Noema的含义。知觉之noema(perceptual noema)就是“从某一边、从某一面、从某一方向——概言之,从一侧显的方式下(in a one-sided manner of adumbrational presentation)显现着的被知觉物。关键之处在于尽管其显像是单侧的,但它却是呈现自身的物自身(the thing itself that presents itself),是处在我们意识前、我们与之相接触的物自身”。48对于胡塞尔《观念》第一卷中那段著名的树可烧但树的Noema不可烧的话,49古尔维奇的解释是房子(这里古氏用房子的例子代替了树的例子)可以被毁灭,但相关的noemata却不受影响,原因在于在房子毁灭以后仍会被人记住,仍会被记住房子曾在如此这般的侧显方式下给出过自身。此时的Noema不再是知觉的,而是记忆的了(a noema of memory)。古尔维奇身为胡塞尔的弟子,他的解释又完全可以在胡塞尔的著作中找到依据,如《观念》第一卷中的第一百二十八——一百二十九节,胡塞尔称行为的意义即是“如是被意向者”(intended as such),在第一百三十节,更是直接称之为“如是被意向的意向对象“(intended objective just as it is intended)”。因此古尔维奇的这种解释在现象学界颇有影响。例如德布尔在《胡塞尔思想的发展》中即持类似的看法。德布尔把Noema看作是“如是被意向物”(the intended as such)、“作为思想对象的所思之物” (Cogitatum qua cogitatum),但他强调指出Noema必须在现象学还原的背景下得到理解:“所谓noema就是在我们将超越对象之存在排除在考虑之外后剩余的东西。它不是某种神秘的对象,而是意向性的对象。它是在‘纯粹内在的’意义上的内在之物。”50
第三种解释以史密斯(D·Smith)与麦金太尔(R. McIntyre)为代表,他们深受挪威哲学家弗莱施达尔(D. Fllesdal)《胡塞尔的Noema理论》(Husserl’s Notion of Noema,载于Journal of Philosophy,66<1969>)中将胡塞尔的Noema与弗雷格的含义(Sinn)理论相等同的看法的影响,在两人合著的《胡塞尔与意向性》一书中对以古尔维奇为代表的第二种解释进行了彻底的反驳。他们坚持认为胡塞尔的意向理论是一种“内容理论”(Content Theory)即意向行为通过noema而指向其对象,以图示之:
行为(noesis)→noema(Sinn)→[对象](object)
noema乃是弗雷格哲学中的Sinn,是意义(meaning),而不是意识的对象。他们指出古尔维奇的解释使胡塞尔面临某些内在的概念上的困难。仍以胡塞尔那段树可烧而树的意义不可烧的例子来讲,如果意义是被意向对象的一部分,意义又如何能够是对象?这个所谓作为显现给感知者的物的一个方面如何能在这个物本身已不存在的情况下仍然存在?对象本身(如一棵可以被烧掉的具体的树)如何能够与意义(Sinn),与一套noemata一致?如果一个意义(Sinn)不能被烧掉,为何一套意义(对象本身)却可以被烧掉?古尔维奇的解释的根本问题在于,他的解释与胡塞尔本人将noema视作行为的观念内容(ideal content)不相容。而且胡塞尔一直把noema视作抽象的、观念的意义,而明显地属于博尔查诺(Bolzano)与弗雷格的传统。但是古尔维奇将noema解释成一种意向对象,就使胡塞尔的意向理论在本质上成了一种对象理论(an object-theory),而完全偏离上述内容理论(a content-theoty)传统。另外,现象学在其最基本的意义上,是对主体所拥有的体验的研究,行为的现象学内容只包括“内在”于行为、处于意识中的东西,noema、观念的内容本身在此意义上亦是内在的:尽管它不是行为的一部分,但它是行为的观念结构(ideal structure),是在体验中得到充实的。而意向对象乃是行为的“超越者”,它在行为及现象学内容之外。
鉴于以上理由,史密斯与麦金太尔拒绝接受古尔维奇的解释,而力主noema只是行为的观念内容(ideal content),通过此内容,对象得以如此这般被意向。那么,这又如何处理胡塞尔本人在《观念》第一卷第八十八、九十、一百二十八、一百二十九、一百三十等节中将noema与意向对象联系在一起的那些文本呢?如在该书第八十八节,胡塞尔明确表示:“例如,知觉拥有其noema,在其根基上即其知觉的意义(perceptual meaning),也就是如是被知觉者(the perceived as such)。”51,在第九十节开头胡塞尔更是直接了当地指出:“象知觉一样,每一意向体验——这一点的确是一切意向性的根本特征——都拥有其‘意向对象’ (intentional object),即其对象的意义。”52在《逻辑研究》第五研究第十七节中,胡塞尔一度将意向内容与对象划等号:“意向内容被作为行为的对象,与此相关,我们必须在如是被意向的对象与被意向的对象(本身)之间做出区分。”53针对如此之多明显支持古尔维奇而不利于史密斯与麦金太尔的文本,史密斯与麦金太尔指出,胡塞尔本人有的表述是不明确的(如上面所引的《逻辑研究》第五研究的第十七节),因为就在同一节末尾,胡塞尔也表示“这样的谈论是非常含糊的”,而且在第二十节中,胡塞尔把“内容”分成性质与质料,而质料正是他在《观念》第一卷中的noematic Sinn,它恰恰不是对象亦不是如是被意向的对象。对于古尔维奇将胡塞尔的知觉noema等同于显像(appearance),史密斯与麦金太尔援引《逻辑研究》第五研究的第二节的一段文本予以反驳:“在现象学上,说知觉中的意识内容与在其中被知觉的(或在知觉中被意向的)外界对象之间的差别是单纯的思考方式上的差别,同一显像在一时是从一主观的联系(与相关于自我的显像的联系)中得到思考,在另一时从客观的联系(与物自身的联系)中得到思考,这是错误的。……物的显现(经验)并不是显现的物(似自身立于我们面前)。作为隶属于意识的联系,物之显现被我们体验到,而作为隶属于现象世界,物在我们面前显现。物之显现本身并不向我们显现,我们生存于其中。”54此段文本中的作为内容的显像(appearance as content)与古尔维奇的解释显然拉开了距离。至于《观念》第一卷中的“如是被知觉者”(the perceived as such),史密斯与麦金太尔指出从这类术语出现的上下文看,它并不就是对象本身,也不是作为在某种方式下呈现的对象。如果对象作为一棵树、一棵开花的树等等被意向,那么对其noernatic Sinn(如是被知觉的树)的描述将会使用“树”“在开花的”之类的字眼。胡塞尔之所以在树、在开花的术语上加上了引号,旨在对该类词语的意义进行彻底限制,在对之进行noematic描述时,加上引号的词不再指谓被意向对象的“实在的”属性,而是指谓意义的观念的要素(ideal components of the Sinn)。这样,在胡塞尔文本中凡是加上引号的“如是被知觉者”(the“perceived as such”)之类的表达式都不是关于对象的描述,而是对意义的描述,意义指定了对象及其如是这般的被意向。
史密斯与麦金太尔(当然更早的应溯至弗莱斯达尔)的这种对胡塞尔的Noema理论所进行的弗雷格传统的诠释,在现象学界颇有代表性,如印度裔的美国现象学家莫汉蒂也明确指出“非实在之noema”(irreal noema)乃是介于实在的意向行为与实在的(或观念的)被意向对象之间,“noesis与noema的关系不同于意识与其对象的关系”,因为,意识指涉其对象之所以可能乃是通过(1)相关(2)noematic“核”(noema藉此核而指涉该对象)(3)noematic意向性。55
关于noema的三种诠释都可以在胡塞尔的文本中找到支持性的文字,但如果我们坚持胡塞尔现象学的立场即现象学还原的立场,如果我们考虑到胡塞尔是在接受了弗雷格对其《算术哲学》中心理主义的批评而转向了反心理主义的立场这一事实,第三种诠释似更能让人接受。毕竟随着对自然态度的悬搁,自然态度下的对象也相应被搁置了起来,就此而言,noema与此类自然态度下的对象是不同的,而且,在自然的态度下,人们根本不可能意识到noema,人们意识到只能是其所从事的对象而非其意义。只有在现象学反思下,noema本身才成为反思的“对象”,但这是一种特殊的对象,它不是原来行为的对象了。换言之,noema并不存在于自然中,但这并不就意味着noema存在于“心”中(心理主义意义上的心),noema不是意识心的实在成分。因此,将noema视为意向行为(先验心)与意向对象的中介似是顺理成章的结论。在《观念》第一卷第一百二十九节胡塞尔明确指出:“每一个noema都拥有一个‘内容’,亦即其‘意义’,并藉此而相关于‘其’对象”。56据此,将胡塞尔的noema理论归属于指称论(Referential)的意义理论传统亦有其无可辩驳的理由,毕竟,它与观念论的(Ideational)、行为论的(Behavioural)意义理论迥然有别。57利科将胡塞尔现象学的旨趣归结为“意义本体论”(ontology of sense)亦确实切中胡塞尔现象学之实事。但是,这里面仍然有两个问题有待解决。
第一个问题是noema的来源及其存在地位问题。依胡塞尔的交待,noema乃出自noesis的授义活动,而noesis是与质素有别的东西,无质素的noesis是完全可能的(实际上,质素只见于知觉行为中),如此,noema的产生是与质素无关的。那么,noesis的授义之依据在何处呢?noesis将此授义为“桌子”、将彼授义为“杯子”等等是完全随意的行为还是有所凭借?如属纯粹随意之行为,则noema之来源犹如空穴来风,无中生有。如有所凭借,那么它是凭借自身还是凭借他处?如果是凭借自身,则说明作为意义结构的noema实际上完全蕴藏在noesis中,如同柏拉图之“相”(理念)早已蕴藏灵魂中一样,只不过是蕴而未发或发而未察而已,但在柏拉图的回忆说自有其形而上的神话作依据(灵魂在堕世前曾遍游相界),在胡塞尔处,其合法性在何处呢?换言之noesis凭借自身即可授义何以可能?如果说,它是凭借他处,这个他处又是什么呢?胡塞尔只把质素看作是充实意向的材料,而与产生意向毫无瓜葛。意向体验除了noesis、noema与质素三要素再无其他,难道noesis有所凭借的他处竟在这三者之外?
noema的最终来源说不清楚,它的存在地位也还就处在不明朗状态之中。尽管在《现象学的心理学》第十六节中胡塞尔也曾明确交待:“意义并非处在表达它的质料之侧,毋宁说,两者是一同具体地被体验到的”,58“意义是质料实在(material reality)的一种特殊的非实在层(a peculiar irreal layer),通过它(指质料实在——引者),它在现实世界中获得了一个位置、一种时间的绵延、一种空间的限制,甚至某种空间广延的东西”。 59由此亦显见noema究其根源既不存在于自然物事中,也不存在于心理物事中,只是实现于(realized in)意向体验中。那么,在“实现”“例示”之先,它又存在于何处呢?对于这个问题,胡塞尔自然可以效仿奥古斯丁对上帝在创世之前在何处问题的回答模式:noema本非时空之实在物,因此“之先”“何处”之时空问题乃与noema毫不相干之问题,乃无意义之“伪问题”。这种反驳方式可以使任何发问者的发问显得问非所问,但却不能让每一个发问者接受此种答非所答。至少海德格尔就不愿接受:意义“不是一种什么属性,依俯于存在者,躲在存在者后面,或者作为中间领域飘游在什么地方”,要问的是“应该怎样从存在论上把握观念上的存在者和实在的现成存在者之间的关系”60,要问的是意义的“处所”何在。海德格尔的发问显然是有所指向的。
第二个问题是noema何以可以指向一个对象,这个被指向的对象的存在地位究竟如何。
noema何以可以指向一个对象,当然可以从noema本身的意义结构寻找答案。胡塞尔Noematic Sinn之结构分成两要素,一是可确定的X,另一个是述谓意义(predicate-sense)。通过X,每一个noematic Sinn相关于一特定的对象,通过述谓意义,该Sinn将种种属性归于该特定对象并因此确定着之被如是这般地被意向。比如说,我看到一棵开花的苹果树……,这一知觉行为的noema结构即是:我看到一个对象X,这个X是一棵苹果树,而且这个X在开花……胡塞尔之所以要把“X”与“述谓意义”区分开来,依《观念》第一卷第一百三十一节的交待,无非是要强调X乃是所有相关属性的“载体”(bearer),是诸述谓的统一体之“中心点”(nodal point):“虽然它不应与之相并列也不应与之相分离,但它必须与这些(述谓)区别开来,反过来说,它们本身就是它的述谓:没有它是不可设想的,但可以与它相区别。”61而且,同一对象可以在不同行为中给出,这些不同行为的意义使之作为拥有不同属性的东西给出着。
问题是,指向对象的这个纯粹X自身是一还是多,撇开述谓的X自身在所有noema中是不是同一个X呢?这个X是否如罗素之逻辑专名“这”呢?如果它只起到一个逻辑专名的作用,那么没有场境、语境、生活形式的它本身何以可以指向一个对象?这也意味着意向性的指向性本身何以可能尚未明朗,后来海德格尔就是从此方向上用功开出自己的现象学理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