味觉优先,特别是味觉向“感”的扩展,使得味觉成为其它“官觉”的样板,对于这些官觉来说,味觉已经成为它们追逐的方向与目标。正如古希腊哲学中,视觉优先导致其它官觉的视觉化一样,“味觉化”、“感化”成为其它官觉——包括身体之觉及心觉——之必经之路。
在诸官觉中,耳目为人提供了最多的信息。就认知说,它们提供了事物的实然信息,但耳目不仅关注外界到底是什么,还关注外界对自己的作用、意义,也就是说,外物不仅作为“实在”(“实”)出现,更重要的是作为耳目之感(“欲”)的相关物出现。耳目之感包含着主体的期待与希求,即期待、希求所感之物或人的回应:所感之物或人以何种方式到来,有利于己或有害于己,等等。
就功能看,“眼”是“看”,即看对象之“所是”。但如我们前文所论,在中国思想世界中,占据主流地位的不是“纯粹的看”,不是“以实观之”,而是“以礼观之”、“以仁观之”、“以道观之”、“以象观之”等方式的“看”。所看的不仅是对象之实然,更重要的是对象之“意味”,也就是说,眼睛不仅在看对象是什么,不仅在摄取对象的信息,而且还在接受这个存在者,在相应地交流,把自己给予对方,在等待另一个存在者的反馈。“看”不再是同时性地展开,它象“(玩)味”一样物我来来回回、相互作用而持续绵延,占用时间。这样的眼睛一边在看,一边“传神”。在中国哲学中眼睛亦能感,且善感。
“传神写照,正在阿堵中’。”(《世说新语·巧艺》)
“传神写照”,是把神传出去,是通过眼睛,神与物交,神与物游。强调眼睛给予、投入、参与,而不是理解为“镜式”反映。顾恺之对眼睛的看法具有代表性,眼耳关乎神明,所以眼睛主要的作用不是“看”,而是“传神写照”,是感。既是“感”,那么,眼睛就不仅不会与所看拉开距离,单独关注对象之所是;主体也不能成为纯粹观看的主体。眼睛成为与他者交往、交流、交互作用的载体,他者“来”则接应之、“往”则与之。宗炳将此表述为“应目会心”:
“夫以应目会心为理者,类之成巧,则目亦同应,心亦俱会。(宗炳《画山水序》)
对于这些中国的思想家来说,视觉不是单向的投射,而是与世界万物不断地交往。所看到的不仅是对象的形色,还有对方对看者的反应,因此,所看之中又包含自己,自我与外物相互交融。所看之中,有物有我,物我相互进入而交融为一,此以“往而返”的方式活动正是“味”或“感”的特征,可以说,眼睛不仅在“看”,更重要的是在“感”,用眼睛在“感”。“传神写照”、“应目会心”深刻地揭示了万物对自身的作用性质,而不是人对万物的“模仿”或“反映”。
就听觉说,按照古希腊的观念,听觉与视觉一样是一种距离性官觉,或按照康德的理论,听觉与视觉一样是一种“机械性感觉”,即听者与所听不会发生相互作用,特别是化学性作用。显然,这都是单纯从“认知”角度得出的结论。事实上,正如“纯粹的看”是一种文化理想一样,“纯粹的听”——纯粹认知意义上的听——也只是西方的一种文化理想。在中国思想世界中,“听”与“看”一样是以特定价值观念为主导的,听觉同样也经历着“味化”、“感化”。
听觉对应着声响,对声响的理解在不同文化中是有差异的。《礼记·乐记》对声响进行了自觉的区分与规定:“凡音之起,由人心生也。人心之动,物使之然也。感于物而动,故形于声。 声相应。故生变;变成方,谓之音。比音而乐之,及干戚羽旄,谓之乐……声成文,谓之音。……凡音者,生于人心者也;乐者,通伦理者也。”“声”、“音”、“乐”之区分是建立在“礼乐”文化系统之上的,它们之差异首先是文化的差异而不是自然之“质”的差异。相应于三者的区分,听者也被划分为三种类。“知声而不知音者,禽兽是也;知音而不知乐者,众庶是也。唯君子为能知乐。是故,审声以知音,审音以知乐,审乐以知政,而治道备矣。是故,不知声者不可与言音,不知音者不可与言乐。”(《礼记·乐记》)“声”、“音”、“乐”三个等级对应的是“禽兽”、“众庶”、“君子”三种价值存在。“乐”在此价值等级中占据着最高位置,这使声响之价值化成为听觉理所当然的对象,也使听觉摆脱客观的、不关于己的距离性的姿态,以种种方式进入到与他者的交往过程中。孔子曰:“非礼勿听”(《论语·颜渊》);荀子曰:“以学心听”(《荀子·正名》)“以礼听”与普通的“听”的差异在于,后者仅仅关注声音本身,关注其强弱、高低,以及与其它声音间的差异;前者则首先关注的是声音的发出者、制造者,并根据声音的发出者的具体差异,以之为基准调整自身的接受与反应的态度与姿态。更可注意的是,在这样的听与被听之间不是单向的接受、反应,事实上,被听者亦因听者之差异,因应之而做出种种反应、调整。听与被听双方就处于这样互相影响与相互因应之中。
因此,听者与被听者彼此交融推动着“听”这一事件的展开,听的内容即所听继而超出声响的范围而指向声响之“意味”。当“耳”指向“意味”,搜寻“意味”,不仅声响成为被听者,甚至是“无声”、甚至是“形色”……都可以成为听的对象。“色”、“气”、“耳”、“目”都是与听者相对的另一存在者“意味”之所寄,都如“辞”一样表现着发自于“心”的“意味”。因此,它们都“辞”一样可以被“听”到。
“感”之官有眼、耳、鼻、舌、身,更重要的是“心”。视觉、听觉都在长期文化演进中被“味化”、“感化”,其它感官活动、心灵活动亦如此。来知德精辟地发挥《易传》说:“周公立爻象曰‘拇’、曰‘腓’、曰‘股’、曰‘憧憧’、曰‘脢’、曰‘辅颊’、曰‘舌’,一身皆感焉。盖艮止则感之专,兑悦则应之至。是以四体百骸,从拇而上,自舌而下,无往而非感矣。”336“感”是以“味”为原型的一种存在者之间的交往方式、思考方式,同时也是一种存在方式,即物与人这种持续交互作用的方式。“感”不限于经验方式,它也是一种理性活动方式:在概念层次上,“象”与感相应;在思考方式上,不是“沉思”而是“感思”;在把握目标上,感所通的是“幽明之故”;这样就在各个层次上塑造了独具一格的“感文化”,相应的诠释学基础就是“解味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