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美国企业的兼并活动影响最大就是反垄断类法律,即反托拉斯法。
(1)1890年颁布的《谢尔曼法》。
《谢尔曼法》是美国国会通过的第一部反垄断法律。主要内容是禁止垄断协议和独占行为。其中有两个关键的条款:一是任何以托拉斯或其他方式限制州际贸易或对外贸易的合同、联合或共谋为非法;二是任何垄断者或企图垄断者,与他人联合或共谋垄断州际或与外国的贸易或商业之任何一部分者,均被视为犯罪。
(2)1914年颁布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1914年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授权建立联邦贸易委员会,作为负责执行各项反托拉斯法律的行政机构。其职责范围包括:搜集和编纂情报资料、对商业组织和商业活动进行调查、对不正当的商业活动发布命令阻止不公平竞争。
(3)《克莱顿反托拉斯法》。
1914年,美国国会制定了第二部重要的反垄断法律——《克莱顿反托拉斯法》。该法的主要内容是限制集中、合并等行为,并明确了价格歧视、独家交易、会严重削弱竞争的并购活动等不允许的做法。
(4)《塞勒-凯弗维尔反兼并法》。
1950年美国国会于1950年通过了《塞勒-凯弗维尔反兼并法》(Celler-Kefauver Antimerger Act),对《克莱顿反托拉斯法》的第七条进行了修正,增加了关于取得财产的规定。该规定禁止任何公司购买其他公司的股票或资产,增加了关于取得财产的规定。如果任何公司购买其他公司股票或者资产的行为有可能导致竞争的大幅度削弱或产生垄断,则该行为应被禁止。
(5)《哈特-斯科特-罗迪诺反托拉斯改进法》。
1976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哈特-斯科特-罗迪诺反托拉斯改进法》(Hart-Scott-Rodino Antitrust Improvement Act),该法规定:大型企业的合并必须在合并之前向联邦委员会或司法部反垄断局申报批准。1980年《反托拉斯程序修订法》(Antitrust Procedural Improvements Act of 1980)把反垄断的对象从对公司并购行为的适用扩展到一些未经注册的社团,如总销售额超过5亿美元的合伙企业,或一些出于企业责任方面的考虑没有进行注册登记的“合营企业”。
根据美国这一系列反垄断法,一旦企业被裁定有垄断嫌疑,将可能面临罚款、监禁、赔偿、民事制裁、强制解散、分离等多种惩罚。罚款的数额很高,一旦企业被认定违犯反垄断法,就要被判罚三倍于损害数额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