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法的表达原则

1.​ 易懂

察士然后能知之,不可以为令,夫民不尽察。贤者然后行之,不可以为法,夫民不尽贤。(出自《八说》)

只有明察之士才能知晓的事务,是不能作为制定法令的依据的,因为民众不都是能够明察的。只有贤能的人才能做到的事情,是不能作为制定法律的衣服的,因为民众不都是贤能的。

这段指出的是法要考虑人员的实际素质,立法要针对大多数人的实际情况,标准过高就不接地气了,不接地气也就不能名实相副。

企业制定流程、制度也应该严格遵循这个原则,很多企业从照搬优秀企业的流程制度,而未考虑企业自身员工实际情况,这样的“立法”从一开始就注定是没有结果的。

今为众人法,而以上智之所难知,则民无从识之矣。(出自《五蠹》)

批评立法晦涩,聪明人都难以搞明白,普通民众自然无从理解。

明主之表易见,故约立;其教易知,故言用;其法易为,故令行。(出自《用人》)

明主用明确的标记使人能看见,所以信约就能确立;他的教导简单易懂,他的话就能被遵用;他的法令容易实行,所以命令就能得到执行。

【解评】:

《商君书.定分》也讲:“故圣人以千万治天下,故夫知者而后能知之,不可以为法,民不尽知;贤者而后知之,不可以为法,民不尽贤。故圣人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名正,愚知遍能知之。” 翻译过来就是:圣人是针对千万人来治理天下,所以只有智者才理解的东西不能用来作为法令,因为百姓不是人人都是智者。只有贤能的人能理解的东西,不能用来作法令,因为百姓不是人人都贤能。所以圣人制定法令一定使它明白易懂,愚人智者都能懂得。

企业内部搞制度、流程,这个“易懂”原则也应坚持。换个视角看,制度流程也有它的“客户”,让客户看懂、搞明白才是“以客户为中心”精神的体现。

2.​ 详以尽事

书约而弟子辩,法省而民讼简,是以圣人之书必著论,明主之法必详尽事。尽思虑,揣得失,智者之所难也;无思无虑,挈前言而责后功,愚者之所易也。明主虑愚者之所易,以责智者之所难,故智虑力劳不用而国治也。(出自《八说》)

书写得太简略,弟子们就会发生争论,法律条文太简略,民众就会对条文发生争执。所以圣人写的书一定观点鲜明,明主制定的法律一定要详尽细节。 法律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容易执行,不用太费脑子,这就是制法所应该追求的。

其实我们读先秦的书,普遍有过于简约的感觉。韩非子能在两年多年以前提出这个问题,十分难得!这也更进一步体现了韩非子以“达用”为标准的实学思想。

经常碰到有人会问,企业制定制度流程应该详细到什么程度?我一般的回答是“详细到不能扯皮为止”,亦是此意。

3.​ 法无歧义

法莫如一而固,使民知之。译:法令最好是一贯而且固定,使人们都能明白。(出自《五蠹》)

民众是法律文件的“客户”,要确保让他们了解法律。

言无二贵,法不两适(出自《问辩》)

“法不两适”,指法的条款之间不冲突,不会碰到同一个事情,有两个以上的法律依据。

不一其宪令,则奸多。(出自《定法》)

这个“一”可以理解为法本身的自洽性和民众理解时的无歧义性。如果出现歧义,就会出现作奸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