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表现
(1)总包方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工资被挪用或侵占,导致农民工未及时足额收到工资。
(2)总包方对农民工管理不规范,监督不足。未严格执行农民工实名管理制度,不掌握现场农民工真实情况,农民工工资发放表仅有分包方盖章,无具体农民工签字;未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或对专用账户监管不足,导致分包方虚报农民工工资、恶意拖欠或农民工工资被挪作他用。
(3)发生农民工讨薪事件,总包方迫于维稳压力,在未查清事实、取得分包方确认,或者未取得书面委托、政府相关方见证的情况下,向讨薪农民工发放工资,产生超额支付问题,超付款项无法追回。
法律后果
(1)在工程建设领域,总包方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方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分包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总包方有先行清偿义务,清偿后再依法向分包方进行追偿。
(2)在施工过程中如果不能及时向农民工发放工资,农民工可能消极怠工、阻挠施工,或者引发群体性投诉、信访或诉讼事件,影响施工进度,总包方将面临被建设单位追究违约责任或列入黑名单的风险,影响公司声誉,情节恶劣还可能被处以相关行政处罚。
(3)在未核清事实或未经分包方确认,缺乏相关政府部门见证情况下擅自向讨薪农民工盲目支付工资,如属于农民工恶意讨薪,则可能引发总包方与分包方关于工程款的结算争议,还可能给总包方造成经济损失。
防范措施
(1)在分包合同中约定,由分包方设立农民工工资发放专用账户,并在对分包方工程进度结算中扣留一定比例的农民工工资发放保证金,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总包方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2)总包方应加强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要求分包方将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务或劳动合同、农民工身份证复印件、为农民工购买保险单的凭证、上岗资格证等文件向总包方进行备案,审核原件后保留复印件存档;结合施工现场每日考勤、打卡记录及分包方上报的农民工亲笔签字的工资发放表、农民工工资实际付款凭据等准确掌握施工现场农民工真实情况,监督分包方如实上报并及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
(3)发生农民工讨薪事件时,总包方应首先对是不是分包方指使农民工恶意讨薪以达到索要超额工程款的情况进行甄别、排除。如果分包方欠付农民工工资属实,总包方代付工资应取得分包方确认或政府相关部门书面见证,必要时对全程发放记录和过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清晰、不中断,避免后续与分包方产生结算争议且缺失证据材料。